| 离异夫妇争夺女儿抚养权 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孩子意愿作出终审判决 区 倚  朱 泽 本报曲靖8月25日电   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根据女儿静静的长期生活习惯及本人愿望,撤销一审变更静静为生父抚养的判决,改判驳回静静生父变更女儿抚养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初,陈先生和高女士离婚。同年3月27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所生女儿静静由母亲高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静静年满18周岁,陈先生享有探望权。     2007年9月28日,陈先生将静静接来身边生活5日,以为孩子失踪的高女士随后向警方报案。同年10月10日,高女士以陈先生的行为给女儿静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由提出起诉,要求判令中止陈先生的探视权。接到法庭送达的诉状后,陈先生于同月18日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有固定的居所、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较宽裕的时间教育抚养女儿,反诉请求判令由其抚养女儿。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女士和陈先生双方经济收入均较好。经法庭调解无果,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先生的反诉请求。     今年1月8日,陈先生再次走进法庭,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判令女儿随其一起生活。他认为,静静已随母亲高女士生活了十年,也该轮到他抚养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先生和高女士各自的工作、生活条件,静静随陈先生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陈先生与高女士所生女儿静静的抚养关系变更为陈先生负责抚养。宣判后,高女士提出上诉。在法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静静告诉法官:“我爱妈妈,妈妈爱我。我只愿与妈妈一起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静静在双方离婚后的较长时间一直跟随高女士生活,与高女士建立了深厚的母女感情,改变抚养环境对静静的学习及身心发展将带来一定的影响,且高女士在抚养静静的多年中不存在对静静有不利影响的情形存在,静静也表示只随母亲生活,故应维持静静一直由母亲抚养的实际状况。据此,二审决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先生要求变更女儿静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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