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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祖国60华诞
2009-10-01  
庆祝祖国60华诞

    

作者:[梦多] 分类:[酷图] 时间:[11:00:54] | 评论(0)
 
评: 广东省高院院长等高官的讲话报道
2008-01-18  
评: 广东省高院院长等高官的讲话报道

我很欣赏广东省高院院长的这个讲话,如果所有法院院长、政法委书记都有此海量,都有此眼光,都有是素质,我国的冤假错误案至少要减少一半(另一半是腐败所致),那真是我国广大群众、当事人之幸运,国家之幸。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要看到,广东院长的讲话中存在着多处我国司法、我国行政、我国领导长期以来固有的、下意识的在观念上、法制上、行政上、领导能力上存在的恶习观念,如:1、“第三,就是法官要寻找最适用的法律条款。”,我国是成文法法律体系的国家,因法官素质不高法以及权力归上的原则,而无法实行法官自由心证的制度,故法官应正确适用法律,而不是“寻找”法律来套案子,要说寻找,那是律师才应该做的,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等同律师。理由很简单,律师寻找法律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法官寻找法律显然是为整当事人、或嫌疑人为抽象的国家服务,这是司法为民,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的原则完全是相悖的,在如此条件下,许霆案弄成这样也是必然。2、省政协委员高级律师高海生的观点更是恶搞,什么“可以用”“财产侵占罪”或者“不当得利,判个三五年足够了”,是否犯罪要依据事实,国家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审判而认定并作出判决生效后才有罪,这是你们说“可以”来确定的?你又凭什么说可以认定为“财产侵权罪”?刑法上有“不当得利”这个罪名吗?即便是可以构成此两罪中之一,难道就是你们所说的“判个三五年足够了”? 3、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认为“我个人感觉,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许霆做出这样的行为,说明他法制意识不强,品行德行有问题,这是首先应该确定的。”民事侵权也好,刑事获罪也罢,你为何与个人品行相联系,难道你们以品行判刑,你们认为品行好的人就不判刑,这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瘤毒是什么?按此观点类推:你凭何能担任行长?我看是你行长的品行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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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院长称许霆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广东高院院长称许霆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http://news.QQ.com  2008年01月18日02:54   大洋网    评论51条 

第 1 2 页 

恶意取款案发回重审 许霆有望获保释回家过年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二审 律师作无罪辩护

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续:案件重审延后1个月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续: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对于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昨日,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在列席省两会广州代表团小组讨论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吕伯涛说,这个案子要看到它的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让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让这个案子判得合法、合情又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理解一审法院有难处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吕伯涛首先申明法院院长的权力和政府首长的权力是不同的,不能表态说这个案件要轻判还是要重判,所有的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二审法院是不能干预的,要是干预了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吕伯涛说,许霆案反映了我们国家迅速发展时期,社会的迅速变化必然影响到各个方面。案件也会出现各种各样新的类型,有新的问题出现。而新的一个问题在处理的时候,大家都充分地发表意见是有好处的。法律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只能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上来预防,很难预见没有发生的事情,这就给司法提出各种各样的难题。 

“所以我很理解一审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的难处”,吕伯涛说,这个案子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 

三个特殊性需要研究 

首先,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大家可以讨论。因为过去盗窃银行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但现在是柜员机,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释里都没有具体规定。作为银行来说,要是说柜员机不算银行机构的话,那银行肯定不干。但是这个柜员机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没区别呢?肯定有区别。而且许霆不是撬开柜员机来盗窃,这个就要区别出来,到底该怎么看待? 

在这个问题上,起码就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是柜员机算金融机构,第二种是不算金融机构,第三种是算金融机构,但是和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而一审法院法官是把它作为金融机构来看,那么只能判无期以上。这是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因此来指责法官,这是不合适的。 

第二,许霆的行为方式也很特殊。盗窃就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盗窃了。在这个案件中,假如柜员机没有出错,那么他就偷不了。但许霆不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柜员机出错了,他连续多次取款。所以这个案子有它的特殊性,起码这些问题我们都要考虑。大家不要感情用事,而是要冷静地来讨论。 

第三,就是法官要寻找最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人说这个案子适用于银行卡诈骗,但这是不是合适呢?如果不是,那么又是哪一条合适呢?这些都是要大家来讨论的。“而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 

“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要说柜员机不算银行机构,那银行肯定不干。但这个柜员机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没区别呢?肯定有区别。而且许霆不是撬开柜员机来盗窃,这个就要区别出来,到底该怎么看待?” 

律协副会长建议修改刑法 

针对“许霆案”提出提案建议“数额特别巨大”条款从“3万~10万以上”提至“20万元以上” 

“许霆案”引起了正在参加广东省两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对许霆的处罚舆论普遍认为情理上说不通,但法律上的争议焦点则集中在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ATM机是否是金融机构,以及量刑是否过重等等。 

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他将向省政协提交提案,建议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同时,正在参加两会的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也认为“3万~10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滞后。 

建议适当提高量刑标准 

近日,“许霆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中,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也成为了人们质疑的一个话题。近日,在广东省两会召开之际,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将向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条款,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朱征夫在提案中指出,“许霆案”对应的量刑标准是1997年的刑法。当时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ATM机更是还未普及。因此,在当时来说,人们对盗窃金融机构都认为是罪大恶极。而且10年前的社会经济水平、人们的收入都没有现在这么高,因此,当时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 

“事隔十年,随着现在经济条件改善,人们生活水平已逐步提高,ATM机已十分普及,银行也都进行了商业化改制。现在的银行并不是国有的,而是一个商业机构。”朱征夫表示,他将在本次大会上提交提案,建议省高院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10万元以上”的条款,应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广东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 

认为许霆行为属不当得利 

虽然不作为提案中的内容,朱征夫也谈了他对这个案子的看法。 

许霆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合同,获得了银行卡,所以许霆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许霆多取出来的现金,不是由许霆针对受害人银行一方而为的违法行为,因为操作ATM取款,本身是一件合同许可的行为。“事实上,市民使用ATM机进行的行为应视作虚拟的银行组织,也就相当于银行柜台上的柜员。” 

“由于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许霆能多取出钱来,是因为ATM的‘诱惑’,这个‘诱惑’已经证明是ATM生产厂商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许霆使用了超能力或者黑客手段造成的。”当然,受益人许霆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朱征夫认为,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银行责任难界定 “数额特别巨大”滞后 

“我个人感觉,银行ATM机出现故障,许霆做出这样的行为,说明他法制意识不强,品行德行有问题,这是首先应该确定的。”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认为,从“许霆案”来看,社会、家庭、单位都要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从道德上引导公民,培养法制意识,知道哪些能干、哪些不能干。“如果我们每个公民素质相当高,ATM机再出现问题,也不会发生‘许霆案’。” 

“从银行来说,则应该强化责任,尽可能确保正常的运作,包括正常的银行结算,ATM取款机和信用卡的正常使用等等。”戴达年说。至于在这件事上银行有没有责任,戴达年认为银行的责任比较难界定。“如果是某个人在操作,就容易界定责任,ATM机就很难界定责任了。” 

对于1997年的刑法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以上”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这个标准对应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滞后?戴达年表示认同。 

省政协委员高级律师高海生:发回重审会影响判决结果 

得知“许霆案”发回重审的消息后,省政协委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高海生表示,发回重审一定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在高海生看来,“许霆案”的审判存在三处争议。第一,目前“许霆案”是定位盗窃金融机构罪,但ATM自动取款机算不算金融机构存在争议;第二,判许霆无期徒刑时,也是根据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条,“而这个‘数额巨大’的标准还是多年前的标准”;此外,构成盗窃罪,有个定语是“通过秘密手段”,“而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取钱,算不算秘密手段呢?这也是有争议的”。 

“并且许霆的行为并没有给银行带来很大损失,据我所知,那家银行的ATM机的损失也由ATM的生产企业理赔了”。因此,高海生个人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一定就是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他的观点就是可以用“财产侵占罪”或者“不当得利,判个三五年足够了”。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夏令 吴瑕 黎詠芝 黄艳 张玉琴 朱小勇 王道斌 薛冰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09:14:49] | 评论(0)
 
评“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
2008-01-09  
    银行柜员机出故障,打工仔许霆分171次取款17.5万元,被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事件引发争议。

    评述:这一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再次凸现我国刑事案件审判的重大问题,其暴露出严重弊端比以往非死刑案件的各类问题要多得多。冷静细想,问题十分简单,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本案在这三方面都出现重大问题,其道理任何法律人都明白,由专家们去说吧。这里要说的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定罪原则是十分清楚的,本案并没有特殊到超出这些原则规定的范围之外。其一、罪必须是刑法上有明文规定的,而此案定为盗窃罪,其人并没有秘密窃取,非盗也。如果说不是盗窃案,刑法上就没有可以套上的罪名,故不能定罪,否则你专门为此案两人修改刑法后再来定罪抓人不迟三。其二、既然没有罪,你定了有罪;那么就应考虑第三方面,目前不论是法律人,还是百姓都认为量刑过重,故此案判决是有问题的,可以说是重大错案,但不属于冤假案。其三、钱的性质,应当说该款属于银行,即企业财产。其四,对于取财的方式,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别人有运气,你ATM机要给,非偷非抢,应不违反刑法。这好比,一辆车飞奔而过,车上飘下来若干钞票,路人均拾,你既然不能认为是偷钱,更不能说是抢劫,只能是捡钱。至于捡来的钱是还归还或上交,是个觉悟问题,最多是个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百姓认为是天上掉饼子,根本不可能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五、说穿了,还是犯了多年不见的红眼病,机器扯歪,是银行自行的失误,与别人何干?其六、本案涉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一个根本问题,司法机关是保护、是维护法律?还是只保护银行?我们国家机构在执法中的适用政策、法律往往一遇到具体的人和事,完全变味,完全翻个,十分可怕。

    

作者:[梦多] 分类:[刑事] 时间:[20:47:01] | 评论(1)
 
“小产权”不合法的法律实质
2007-12-18  
    有报道说“ 博弈了10余年,小产权房这一次也许真的走到了终点。随着政府主管部门一纸“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决议,那些已经购买或是打算购买小产权房的人们,想必此刻正在左右为难。尽管政府一再告诫有风险,尽管任志强也批评说“买小产权房如同偷东西”,但有调查显示,90%的人表示支持小产权房“转正”。虽然这次小产权房的“转正”之路似乎已断,但它背后所寄托的国人住房梦想,以及所积淀的土地问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和更多的博弈才有出路……”

    这一问题实际上不是“大”与“小”的问题,也不是“公”与“私”的问题,更不是“合法”与“非法”问题。而是不同的、代表不同层面集团利益的、不同派别的权益分配之争。法律不是为人民而颁布的,法律是为统治集团利益服务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小产权”是否开禁,就看百姓能否沾光。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08:59:59] | 评论(1)
 
“带薪休假"是装门面的空头
2007-12-18  
    一、中国的法律有多少? 有几部是向着百姓的? 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 还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对企业职工未必是一件好事,劳资矛盾目前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与社保缴费上, 而这一常状实际掩盖着劳资双方的尖锐矛盾, 劳动合同法已挑起了这一矛盾, 可以说如果强力推行休假制度, 其将是矛盾加剧的添加剂。

    二、法律是否都能执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点原本是没有疑问的,问题是法律未必是现实,现实的未必不合理,即法律未必向着百姓,宴席税的夭折就是人所共知的实例。

    三、休假条例实际上是强化了国家机关干部的休假,国家机关干部休假是一直有的,凡遇到休假,官员们再大的事都不来,如法官不来开庭等等。

    四、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完全是装门面的东东。

报道:

带薪休假仍有三大疑问待解 期待细则出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昨日出台,对职工休带薪年假的条件、假期及未休年假的补偿等做了规定。劳动保障专家指出,仍有一些疑问需有关部门出台细则。

  工作满1年可享5天年假

  包括频繁跳槽满一年者吗?

《条例》第二条指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之前有“在同一单位”字样。去掉了这5个字,是否意味着“不论职工在哪里工作,只要工龄满一年即可休带薪年假”?

而且,按照《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我此前已有6年的工龄,目前在一家公司即将工作满5年。那我的年休假应该按5天算还是10天算?”李先生心生疑问。

李先生表示,同样是辛苦工作了10年,如果仅仅因为没有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而享受不到10天的年假待遇,对劳动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上述问题的确存在。但公平是相对而言的。”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研究室主任王德文表示,假设一个员工在甲公司工作了很多年,却到乙公司享受带薪年假,对乙公司来说也有失公平。《条例》2008年1月起就开始实施了,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详细的规则解释,否则职工与单位间很容易发生纠纷。

未休年假可领3倍日薪

日薪标准如何确定?

《条例》明确,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在一年内集中或者分段年休假,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

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王女士每月底薪只有1000元,其他收入都为绩效工资。“我每天的收入都是不固定的,如果我不休年假,那单位该按照什么标准给我发工钱?”

《条例》并未明确日工资收入的标准该如何确定。王德文表示,通常情况下,《条例》所指的日工资收入应该是指职工的基础工资,并不包括绩效工资部分。但最终这一标准如何确定,也有待细则出台。

人事、劳保共同监管

带薪年假能否有效落实?

为确保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单位不让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职工报酬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的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则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目前职工的普遍担心就是在现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单位处在强势地位,职工为了保住饭碗,往往对“不休年假也没有额外报酬”等不合理现象忍气吞声。王女士甚至担心,一旦跟单位较真闹出纠纷自己会不好收场:“监管部门如果推诿起来,最终吃亏的可能是自己。”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坦承,《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正式出台后,要在全社会得到普遍实施可能需要一个过程。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会落实好职工的带薪休假制度。(记者 赵艳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08:54:09] | 评论(0)
 
评[调查显示物价成干部眼中最严重社会问题]一文
2007-12-14  
评[调查显示物价成干部眼中最严重社会问题]一文

    今日腾讯网有《调查显示物价成干部眼中最严重社会问题》报道,基本上提示了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状况,是一偏好文。

    文中提到“通货膨胀已经取代腐败和收入不均,成为中国第一大社会问题”,非常准确,但只是表象。或者说,官员们、媒体只能谈论表象,其根本在:腐败与收入分配不公是造成通胀的根本源头。这通胀好比一个人发烧,医生应首先退烧,不解决发烧问题,人会昏迷、导致几病并发的严重后果。退烧后应立即解决导致发烧的病症,如果只解决退烧没有根除病因,今天退烧后天仍会发烧。

    通胀是现代社会一个最为严重的、最为致命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棘手的经济问题。在我国经济领域中,基于社会主义是先进社会的空想与抽象理论基础,从来都没有直接承认过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通胀(而是事后学理承认),导致对通胀的形成与治理没有一个科学的制度与方法,这种做法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对民族都是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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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调查显示物价成干部眼中最严重社会问题

http://news.QQ.com  2007年12月14日03:43   人民网    评论46条 

发改委:收入增长高于价格涨幅 物价高涨将持续

发改委价格司介绍当前价格形势(直播实录)

中国不断上涨的物价已经成为中国官员最大的担忧。本周三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通货膨胀已经取代腐败和收入不均,成为中国第一大社会问题。 

在10月份被问及中国今年最大的社会问题时,30.5%的党校官员学员选择了物价,紧随其后的是收入不均(23.4%)和腐败(13.0%)。 

在近期的官方会议上以及走访老百姓时,中国领导人显示出对上升的物价将削弱生活水准,并导致社会不满的担心。 

“物价问题今年首次成为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布这一调查结果的党校校刊《中国党政干部论坛》评论道,“在这一问题上,党内高层官员的看法和普通民众相当一致”。 

周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1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升至十一年以来新高,同比上涨6.9%。11月食品类价格同比上涨18.2%。数据发出的讯号令人不安,显示通货膨胀似乎已从人们的餐桌扩展至整体经济。 

这份调查同时提到,在2005年,仅有2.1%的官员将对物价的担忧列为他们最关注的四大问题之一,而当时大约有75.6%的官员投票给了收入不均,腐败则获得了40.2%的投票。 

中国11月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创下了近11年来的最大升幅。价格持续攀升的顽疾为什么会让中国这个全球第四大经济体越来越感到头痛,只要看看谢晓梅(音)的生活就知道了。 

这位61岁的上海退休工人说自己月收入1000元(约合135美元),根本没有节余,现在她买一桶食用油要50元,而不久之前还只要30元。她表示,政府应该负起责任,降低商品价格,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谢晓梅说:“过去一年我的工资涨了不到10%,而一些东西的价格上涨了50%。我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了。” 

不足为奇的是,攀升的物价对中国低收入人群影响最深。50岁的江志国(音)是一名在北京的外来打工者,他在北京一家超市购物时说,他老家的湖南菜通常要用到的红辣椒价格今年上涨了40%左右,但工资却不见增加。 

虽然中国几度上调利率,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平抑物价,但在食品价格飞涨的拉动下,中国今年全年的通货膨胀率依然加速上行。 

虽然迄今为止价格的上涨还基本局限于食品行业,但决策者们担心这种势头会蔓延到其他领域。 

香港高盛的中国经济学家梁红说,中国已经错过了第三季度控制通胀问题的关键时机,通胀率一旦达到5%至10%的区间,问题就会严重得多了。来源:环球时报

》》》涨声一片

肉价:11月份食品类价格上涨18.2% 猪肉涨56%

水价:发改委称明年适当上调城市水价

电价:中电联上书发改委要求明年提高电价

房价:11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价同比上涨10.5%

油价:明年将加快成品油调价频率 组图:如果油价再升…

http://news.qq.com/a/20071214/000360.htm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08:37:32] | 评论(0)
 
律师与法官(2)
2007-10-04  
    律师与法官之间应当是律师监督法官的关系。

    律师与法官之间原本不应当存在着人们所称的“关系好”的状态,这就如同“公安怕律师”的状态,这样的状态才是正常的、必然的、客观的状态。因此,律师称:我与法官关系好,或者当事人在委托案件时,称要求与法院关系好的律师。实际上这种情形大家都明白,所谓“关系好”——某律师能够、有向法院送钱的通道,当然,有通道的不一定是律师,这样的人社会上也很多。显然“关系好”——是有能力行贿的代词。

    要知道,纯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法官也有私人感情非常好的,这具有代表性,可以说在律师业务关系中“关系好”一定能接受送...现代社会就是门对门的邻居也谈不上关系好的问题,大家都淡漠了,何况为了当事人案件,如果不搞钱,要那关系干什么?

    客体从何而来,当然来自当事人。法官也讲究实际,律师不讲规则的不会收的,数少也看不上,风险大时法官不会讲规则,因此做成律师也要有“高招”。要得人不知,除非...久走夜路必碰鬼....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10:03:23] | 评论(1)
 
关于"安徽阜阳10余法官落马"案–法官与律师(1)
2007-10-04  
    法律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原本应该是律师替民、替社会监督法官之关系

    这点,上层是不会承认与答应的。理由有:1、监督是国家的事、是党的事、不是百姓的事,更不是律师的事;2、律师也是受监督的范围;3、法官在各方面不能低于律师,自然不能受律师监督。

    律师监督法官的理由:1、监督不是监督个人,而是监督权利的正确行使,简单说,就是监督权利。2、律师没有权利,法院掌握着决定案件生死的大权;3、权利的反而就是利用权利搞钱,法官才有这种可能与机会。4、公安最怕律师,因此制度与法律设置上就作了大量的限制,这证明律师监督对百姓、对国家,对反腐败的着绝好的效果。

    司法腐败案中,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1、似乎记得改革总设计师有句名言,关系也是生产力,生产力着陆必然涉及:1、商品与金钱,从事公共关系的单位、事与人都必然涉及钱与物、甚至是抽象的物(干股、股票、出国、亲属待遇出国上学等等)。2、必然涉及权利,那些人、单位有权利,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为了某种目的,设置的国家事业单位(如执法局、监察大队等)。

    2、当事人想省钱、律师想挣钱、法官想搞钱,律师通过案件挣钱必然要有案件、法官想搞工资收入以外的钱,必须以案权作为商品交换物;当事人需要律师出面找法官,法官需要通过律师出面找当事人,故在任何案件中,律师都是当事人与法官沟通的桥梁。

    

    

作者:[梦多] 分类:[评论] 时间:[09:47:22] | 评论(1)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2007-08-29  
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律师法,有利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律师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稿与初次审议稿相比更趋完善。

  侯义斌委员建议,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这一问题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目前只有涉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诉讼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法律上确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例如不必要的诉讼将减少;当事人将更有积极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将大为增强。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章联生认为,本次修改律师法的重点之一是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律师制度重建20多年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一些公共管理部门,依照其部门规章,阻止律师查询资料,导致律师的取证行为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草案在这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缺陷。

  他建议增加规定:第一,有关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提供给律师查询。如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机动车和房地产登记档案,都属于应该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资料,应当无条件地提供和配合律师查询。第二,对律师承办律师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当然,律师调查权不得任意扩大化,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确实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不得查询,只能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第三,对公共资料管理部门的档案查询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以配合律师法对这一问题的修改。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公共信息公开化的意识。因此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有权向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公共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杨傲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梦多] 分类:[法理] 时间:[08:19:04] | 评论(0)
 
粽叶飘香 全国各地喜庆端午节
2007-06-19  
粽叶飘香 全国各地喜庆端午节 

2007年06月19日 07:56:07  来源:新华网  

 

 

       

 

 

 

    

作者:[梦多] 分类:[消息] 时间:[08:50:53]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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