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胜诉宝典                   --孙子兵法与36计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三十六计       胜败皆非偶然。 第一章         借刀杀人 第二章         无中生有 第三章         笑里藏刀 第四章         隔岸观火 第五章         围魏救赵 第六章         反客为主 第七章         擒贼擒王 第八章         釜底抽薪 第九章         李代桃僵 第十章         指桑骂槐 第十一章        欲擒故纵 第十二章        瞒天过海 第十三章        假道伐虢  第十四章        树上开花 第十五章        上屋抽梯 第十六章         远交近攻 第十七章         借尸还魂 第十八章         抛砖引玉 第十九章         声东击西 第二十章         暗度陈仓 第二十一章       打草惊蛇 第二十二章       趁火打劫 第二十三章       顺手牵羊 第二十四章       浑水摸鱼 第二十五章       金蝉脱壳 第二十六章       以逸待劳 第二十七章       调虎离山 第二十八章       假痴不癫 第二十九章       偷梁换柱 第三十章         关门捉贼 第二篇         孙子兵法       我的地盘,我做主。 第三十一章     不战而屈人之兵 第三十二章      兵不厌诈 第三十三章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第三十四章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第三十五章      胜不骄,败不馁 第三十六章      识时务者为俊杰 第三十七章      投名状 第三十八章      无间道 第三十九章      巧夫善为无米之炊 第四十章        失败乃成功之母 第三篇        历史典故     读历史,明心智。 第四十一章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第四十二章      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 第四十三章      和为贵 第四十四章      天时 地利 人和 第四十五章      无为而无所不为 第四篇         人情世故       先做人,后做事。 第四十六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第四十七章     有志者事竟成 第四十八章     有理走遍天下 第四十九章     逢人且说三分话  第五十章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第五十一章     挟天子以令诸侯 第五十二章     近水楼台先得月 第五十三章     问渠那得清如许 第五十四章     民不与官斗 第五十五章     清官难断家务事 第五十六章     恶人先告状 第五十七章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第五十八章     浪子回头金不换 第五十九章     得饶人处且饶人 第六十章       操两可之辞 第六十一章     好汉不吃眼前亏 第六十二章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第六十三章     羌笛何须怨杨柳 后记 作者: 雷海军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720032006 样稿一: 第六章         借刀杀人 借刀杀人,为三十六计之第三计。 计文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2010年7月,我接到一个咨询。后来,客户再次打通我的手机,话还没有开始讲几句,就转给一个派出所副所长接听。我一听就知道,老太太是对付不了警察,于是借律师为刀去和派出所所长对抗,从而坐山观虎斗。  副所长说:“我们派出所现在要以治安案件处理老太太,将其请出房屋。但老太太说,是你告诉她说她有权住她女儿房子。我们想听听你讲的道理。”  我一听,先是一楞。事情还得从头说。这个老太太多年前因为贪污案被判刑,2010年出狱后,自称发现原居住的公房已经被拆迁,拆迁款20万元被其女儿领走,老太太的其他个人财产也被女儿领走,老太太出狱后,女儿躲避不见,不住自己家房屋,出去租房住,老太太居无定所,于是找女儿要钱。女儿一躲避,见女儿家房屋无人居住,于是老太太就自行撬锁搬进女儿家住。于是,女儿就到派出所报警,要求将老太太轰出去。老太太出去后,女儿就赶快换锁。老太太想想觉得不对劲,于是又撬锁进入女儿家住。 此刻,派出所副所长继续说:“派出所出面调解,女儿愿意每月给老太太500元租一平房居住,一个星期后兑现,但老太太不同意。那我们只能够对老太太进行治安处理了。你说她有权住,老太太还真不出去了。” “有权住?”我打断说:“这话说的。”我于是解释自己的说法,是告诉老太太在派出所出警后,可以告诉警察事实经过。因为和女儿之间属于亲属,女儿有赡养义务,其次,双方存在民事纠纷,可以要求警察不作为治安案件对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建议其女儿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 副所长说:“赡养问题,街道司法所已经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起诉。20万元的事情,可以由老太太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房不在了,找政府,别找女儿。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派出所有权处理。” 这是那门子道理。只有老太太到法院起诉女儿的道理,就没有女儿到法院起诉老太太的道理。于是,我接着副所长的话说:“这个非法,也要看违法程度。那她女儿不赡养,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恶意遗弃呢?将拆迁款占为己有,是否是刑法上诈骗呢?” 派出所副所长继续说:“我们这里以前发生过类似案件。人民法院都要求以治安案件处理,不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要求先治安后民事。” 我一听,更加楞了。法律上只学过先刑事后民事,未学过先治安后民事。见此,我察觉事情背后的原因了。老太太撬锁后,女儿就只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派出所也是不堪其扰,所以恨不得老太太别再撬锁,也别进来了,有事去法院。 于是我对派出所副所长说:“我给老太太建议让警察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让其女儿到法院起诉,实际是站在你们警察角度考虑的。老太太现在无工作,无收入,才从监狱出来,有的是时间,也耗的起。派出所一间撬锁就来人处理,一走又撬锁,如此反复下去。老太太耗的起,你们警察时间有限,工作任务很多,可是耗不起。我说的这个建议,其实就是为你们警察好。就按照你们对老太太说的道理,治安拘留上边不会批准,但是可以拘传到夜里二点再放老太太回家。这到也不算什么,但是假如长时间这样拘传下去,恐怕事情没有解决好。老太太违法了,警察也随着违法了,最后两败俱伤,如此不好。既然女儿躲避起来不住房屋,老太太先住着,让其女儿起诉也是一种办法。老太太和女儿纠纷比较复杂,在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完毕会比较核实。”此刻,我借老太太为刀用于对付派出所副所长。 “女儿能到法院起诉老太太腾房吗?”派出所副所长此次说话声音格外大,看来是故意让女儿听的。此刻发现,派出所副所长欲借律师为刀再去对付老太太的女儿。 “拿着房本,告腾房,天经地义。”于是,派出所副所长将手机还给老太太。于是对老太太说:“建议女儿去法院起诉,可不是说你有权住。” 老太太于是又和警察较劲上了,她没有说有权住这话。于是,警察离开,女儿前往法院起诉。 女儿不到法院起诉,直接找警察,实际就是“借刀杀人”。通过报警,迫使派出所出面解决,从而给老太太巨大的心理压力。老太太才从监狱出来,看见警察都发抖。 在本次纠纷处理中,对于警察这把刀来说,与其论证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不如最后告诉警察“你们耗的起吗?赶快撤吧。” 借刀杀人,为三十六计之第三计。 计文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春秋时期,郑桓公袭击郐国之前,先打听了郐国有哪些有本领的文臣武将,开列名单,宣布打下郐国,将分别给他们封官爵,把郐国的土地送给他们。并煞有介事地在城处设祭坛,把名单埋于坛下,对天盟誓。郐国国君一听到这个消息,怒不可遏,责怪臣于叛变,把名单上的贤臣良将全部杀了。结果当然是郑国轻而易举灭了郐国。 这个故事不算复杂,另外一个故事就更复杂了。 春秋末期,齐简公派国书为大将,兴兵伐鲁。鲁国实力不敌齐国,形势危急。孔子的弟子子贡分析形势,认为唯吴国可与齐国抗衡,可借吴国兵力挫败齐国军队。 于是子贡游说齐相田常。田常当时蓄谋篡位,急欲铲除异己。子贡以“忧在外者攻其弱,忧在内者攻其强”的道理,劝他莫让异己在攻弱鲁中轻易主动,扩大势力,而应攻打吴国,借强国之手铲除异己。田常心动,但因齐国已作好攻鲁的部署,转而攻吴怕师出无名。子贡说:“这事好办。我马上去劝说吴国救鲁伐齐,这不是就有了攻吴的理由了吗?”田常高兴地同意了。 子贡赶到吴国,对吴王夫差说:“如果齐国攻下鲁国,势力强大,必将伐齐。大王不如先下手为强,联鲁攻齐,吴国不就可抗衡强晋,成就霸业了吗?” 子贡马不停蹄,又说服赵国,派兵随吴伐齐,解决了吴王的后顾之忧。 子贡游说三国,达到了预期目标,他又想到吴国战胜齐国之后,定会要挟鲁国,鲁国不能真正解危。 于是他愉偷跑到晋国,向晋定公陈述利害关系:吴国伏鲁成功,必定转而攻晋,争霸中原。劝晋国加紧备战,以防吴国进犯。 公元前484年,吴王夫差亲自挂帅,率十万精兵及三千越兵攻打齐国,鲁国立即派兵助战。齐军中吴军诱敌之计,陷于重围,齐师大败,主帅图书及几员大将死于乱军之中。齐国只得请罪求和。 夫差大获全胜之后,骄狂自傲,立即移师攻打晋国。晋国因早有准备,击退吴军。 子贡充分利用齐、吴、越、晋四国的矛盾,巧妙周旋,借吴国之刀”,击败齐国;借晋国之“刀”,灭了吴国的威风。鲁国损失微小,却能从危难中得以解脱。  识破借刀杀人,也会避免我们稀里糊涂的胜诉和败诉。大多数律师只会刻板的只针对原告和被告,或者只考虑说服或者欺骗法官,不会在三方关系中灵活处理。在诉讼中,刀,可以为法官,也可以为对方。人,可以为法官,也可以为对方。在诉讼中,刀和人一定要以变化的视角对待。  诉讼的最本质的本意就是借刀杀人,利用国家实现自己的目的。 样稿二: 第四十六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2010年4月12日,原告以及丈夫将原告母亲以及原告弟弟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房屋拆迁款533624元进行析产分割。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 原告的父亲于1989年已经去世。原告一家一直生活在海淀区四季青北坞村老房内。2003年原被告家的房屋进行了翻盖,当时原告夫妻共出资了4000元。2009年北坞村拆迁,原告母亲与原告弟弟做主与拆迁单位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达成《北坞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原被告四人为被安置人口,共置换购买了三套安置房,为两个二居室和一个一居室,补偿安置款合计为53364元。原告要求对安置房以及拆迁款进行分割。 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对原告的起诉状非常重视。代理律师看见上述起诉状后,对民事诉状也暗暗称奇。民事诉状,寥寥数语,看起来不显山不露水,背地里却是暗藏杀机,民事诉状共分四路人马杀奔而来,可谓气势汹汹。 第一路兵马为遗产。民事诉状称“原告的父亲于1989年已经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原告父亲去世后,当时遗留的宅基地房屋要进行析产继承。房屋属于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其中一半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原告、原告母亲、原告弟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予以继承,由三人平均分配。实际操作中,遗产不考虑诉讼时效,所以原告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分得父母当年财产的六分之一。上述遗产被拆迁,自然可以按照这个份额继承拆迁款。 第二路兵马为家庭财产共有。民事诉状称“原告一家一直生活在海淀区四季青北坞村老房内。”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未分家,在生活过程中同吃同住,收入和支出基本混淆,则依法构成共有关系。当然,一般人比较熟悉的是夫妻之间财产共有,对于类似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家庭财产共有不太熟悉。按照原告的诉称,原告以及丈夫对家庭财产被拆迁自然享有权益,分得相应比例的拆迁款顺理成章。至于具体的比例,则结合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路兵马为合资翻建共有。民事诉状称“2003年原被告家的房屋进行了翻盖,当时原告夫妻共出资了4000元。”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缺乏书面证据,对于原告俗称的4000元,可以分别作为赠与、赡养、帮助、出资等对待。但原告选择4000元为出资,基于合资翻建房屋的事实,相应分得一定比例的房屋理所当然,由此分得拆迁款可谓天经地义。当然,此刻分配比例可以参照4000元占整个建房款的比例确定。 第四路兵马为拆迁安置对象。民事诉状称“2009年北坞村拆迁,原告母亲与原告弟弟做主与拆迁单位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达成《北坞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原被告四人为被安置人口。”既然是安置人口,那自然九可以根据安置政策享有相应的安置待遇,这些待遇即便由原告母亲或者原告吧弟弟代为签署协议,也不意味着相关权益就归签订协议的人。如此看来,确定原告母亲以及弟弟名下的拆迁款和安置房极有可能含有对原告以及丈夫安置待遇,应当交付给原告以及丈夫。 被告此刻对民事诉状恍然大悟,顿时心惊肉跳起来。 被告介绍房屋情况为: 1983年,被告夫妻建房6间,其中北房3间,南房3间。1989年建西厢房2间,将2间南房拆除。1999年建南房2间,东厢房1间。2004年2、3月份,石荣江将院落内所有房屋拆除后,一人出资翻建房屋9间,共三排房,其中北房三间,南房6间,为背靠背各3间。北房和南房之间为院落,南房临街进出。 被告丈夫1989年去世,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的生活重担均由被告一人承担。1999年原告与丈夫结婚,未共同生活。这些年来,被告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2004年建房主要靠亲戚朋友借款建房,原告以及丈夫未出资出力帮助建房。 根据被告介绍的情况,代理律师对原告四路兵马都有应对之策。 第一路、争议房屋无遗产 原告所称其父亲于1989年去世的事实属实,鉴于2004年翻建系全拆新建,所以遗产已不存在,争议房屋中无遗产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不存在则无继承。继承人可以对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时效为2年。原告此前并未提起诉讼,对争议房屋已无遗产可继承。 第二路、原告以及丈夫出资4000元,为虚假事实 2003年原告夫妻出资4000元无事实依据,故以此主张分家析产无证据支持。其次,原告鉴于被告建房耗资巨大,也仅仅出资4000元,也不符合情理。其次,被告翻建房屋出资约10多万,二原告作为女人女婿仅仅拿出4000元,也不能够作为出资对待,即便属实也属于赠与和帮助,二原告现依据这4000元要求分家析产,这4000元尚不足建设一间房屋,更显示出资虚假,不能够表明其有赡养和帮助的亲情。 第三路、二原告自1999年起并未居住在老屋内 二原告于1999年结婚,被告对此婚事不赞成,二原告也并未居住在争议的老屋内,二原告诉状中称原告以及丈夫也居住老屋内的事实不实。 第四路、拆迁款以及安置后的房屋与二原告无关 本次拆迁政策规定,拆迁款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还有其他奖励以及补助,均是和房屋有关,和被安置人口数无关。安置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安置,而原告以及丈夫对房屋无权属份额,由此对宅基地也无相应的权益。在本次拆迁中,但被告将原告以及写在被安置人口中,本意是为原告以及丈夫争取每月560元的周转费,周转费按照安置的人口数量计算,但是二原告却在签署安置协议后,依据人口数量要求按照人头分得二分之一的安置房屋以及安置待遇,属于无理要求。 被告对上述答辩四路非常认可,比较满意。庭审开始前,被告就将答辩状提交给审案法官。在答辩状中,被告首先提出“二原告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分得多少财产,未明确依据何种方式和标准要求分得多少财产,建议其明确。” 在原告以及丈夫宣读起诉状后,法官要求被告对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原告试图转移这个问题,被法官多次纠问后明确为按照安置人口数要求分得一半,酌情只主张2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由此答辩称:“原告出生在贫寒人家,本应养成良好的品德,但参加工作后并不体谅母亲的难处,被告亲属邻居等都无法接受原告以及丈夫建房袖手旁观,拆迁张口要一半的行为,原告极大的伤害了母亲的心。原告在诉状中并无赡养母亲和帮助母亲的内容,相反只见夺人之财的贪恋之心,被告无法接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训诫,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眼红流泪。 2010年7月15日,二原告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