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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宝典–庭审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目录与样稿
2010-07-18  
胜诉宝典

                  --孙子兵法与36计

目录

序言

第一篇         三十六计

      胜败皆非偶然。

第一章         借刀杀人

第二章         无中生有

第三章         笑里藏刀

第四章         隔岸观火

第五章         围魏救赵

第六章         反客为主

第七章         擒贼擒王

第八章         釜底抽薪

第九章         李代桃僵

第十章         指桑骂槐

第十一章        欲擒故纵

第十二章        瞒天过海

第十三章        假道伐虢 

第十四章        树上开花

第十五章        上屋抽梯

第十六章         远交近攻

第十七章         借尸还魂

第十八章         抛砖引玉

第十九章         声东击西

第二十章         暗度陈仓

第二十一章       打草惊蛇

第二十二章       趁火打劫

第二十三章       顺手牵羊

第二十四章       浑水摸鱼

第二十五章       金蝉脱壳

第二十六章       以逸待劳

第二十七章       调虎离山

第二十八章       假痴不癫

第二十九章       偷梁换柱

第三十章         关门捉贼

第二篇         孙子兵法

      我的地盘,我做主。

第三十一章     不战而屈人之兵

第三十二章      兵不厌诈

第三十三章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第三十四章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第三十五章      胜不骄,败不馁

第三十六章      识时务者为俊杰

第三十七章      投名状

第三十八章      无间道

第三十九章      巧夫善为无米之炊

第四十章        失败乃成功之母

第三篇        历史典故

    读历史,明心智。

第四十一章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第四十二章      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

第四十三章      和为贵

第四十四章      天时 地利 人和

第四十五章      无为而无所不为

第四篇         人情世故

      先做人,后做事。

第四十六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第四十七章     有志者事竟成

第四十八章     有理走遍天下

第四十九章     逢人且说三分话 

第五十章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第五十一章     挟天子以令诸侯

第五十二章     近水楼台先得月

第五十三章     问渠那得清如许

第五十四章     民不与官斗

第五十五章     清官难断家务事

第五十六章     恶人先告状

第五十七章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第五十八章     浪子回头金不换

第五十九章     得饶人处且饶人

第六十章       操两可之辞

第六十一章     好汉不吃眼前亏

第六十二章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第六十三章     羌笛何须怨杨柳

后记

作者:

雷海军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720032006

样稿一:

第六章         借刀杀人

借刀杀人,为三十六计之第三计。

计文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2010年7月,我接到一个咨询。后来,客户再次打通我的手机,话还没有开始讲几句,就转给一个派出所副所长接听。我一听就知道,老太太是对付不了警察,于是借律师为刀去和派出所所长对抗,从而坐山观虎斗。

 副所长说:“我们派出所现在要以治安案件处理老太太,将其请出房屋。但老太太说,是你告诉她说她有权住她女儿房子。我们想听听你讲的道理。”

 我一听,先是一楞。事情还得从头说。这个老太太多年前因为贪污案被判刑,2010年出狱后,自称发现原居住的公房已经被拆迁,拆迁款20万元被其女儿领走,老太太的其他个人财产也被女儿领走,老太太出狱后,女儿躲避不见,不住自己家房屋,出去租房住,老太太居无定所,于是找女儿要钱。女儿一躲避,见女儿家房屋无人居住,于是老太太就自行撬锁搬进女儿家住。于是,女儿就到派出所报警,要求将老太太轰出去。老太太出去后,女儿就赶快换锁。老太太想想觉得不对劲,于是又撬锁进入女儿家住。

此刻,派出所副所长继续说:“派出所出面调解,女儿愿意每月给老太太500元租一平房居住,一个星期后兑现,但老太太不同意。那我们只能够对老太太进行治安处理了。你说她有权住,老太太还真不出去了。”

“有权住?”我打断说:“这话说的。”我于是解释自己的说法,是告诉老太太在派出所出警后,可以告诉警察事实经过。因为和女儿之间属于亲属,女儿有赡养义务,其次,双方存在民事纠纷,可以要求警察不作为治安案件对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建议其女儿向人民法院起诉腾房。

副所长说:“赡养问题,街道司法所已经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起诉。20万元的事情,可以由老太太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房不在了,找政府,别找女儿。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治安处罚法明确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派出所有权处理。”

这是那门子道理。只有老太太到法院起诉女儿的道理,就没有女儿到法院起诉老太太的道理。于是,我接着副所长的话说:“这个非法,也要看违法程度。那她女儿不赡养,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恶意遗弃呢?将拆迁款占为己有,是否是刑法上诈骗呢?”

派出所副所长继续说:“我们这里以前发生过类似案件。人民法院都要求以治安案件处理,不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要求先治安后民事。”

我一听,更加楞了。法律上只学过先刑事后民事,未学过先治安后民事。见此,我察觉事情背后的原因了。老太太撬锁后,女儿就只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派出所也是不堪其扰,所以恨不得老太太别再撬锁,也别进来了,有事去法院。

于是我对派出所副所长说:“我给老太太建议让警察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让其女儿到法院起诉,实际是站在你们警察角度考虑的。老太太现在无工作,无收入,才从监狱出来,有的是时间,也耗的起。派出所一间撬锁就来人处理,一走又撬锁,如此反复下去。老太太耗的起,你们警察时间有限,工作任务很多,可是耗不起。我说的这个建议,其实就是为你们警察好。就按照你们对老太太说的道理,治安拘留上边不会批准,但是可以拘传到夜里二点再放老太太回家。这到也不算什么,但是假如长时间这样拘传下去,恐怕事情没有解决好。老太太违法了,警察也随着违法了,最后两败俱伤,如此不好。既然女儿躲避起来不住房屋,老太太先住着,让其女儿起诉也是一种办法。老太太和女儿纠纷比较复杂,在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完毕会比较核实。”此刻,我借老太太为刀用于对付派出所副所长。

“女儿能到法院起诉老太太腾房吗?”派出所副所长此次说话声音格外大,看来是故意让女儿听的。此刻发现,派出所副所长欲借律师为刀再去对付老太太的女儿。

“拿着房本,告腾房,天经地义。”于是,派出所副所长将手机还给老太太。于是对老太太说:“建议女儿去法院起诉,可不是说你有权住。”

老太太于是又和警察较劲上了,她没有说有权住这话。于是,警察离开,女儿前往法院起诉。

女儿不到法院起诉,直接找警察,实际就是“借刀杀人”。通过报警,迫使派出所出面解决,从而给老太太巨大的心理压力。老太太才从监狱出来,看见警察都发抖。

在本次纠纷处理中,对于警察这把刀来说,与其论证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民事案件,不如最后告诉警察“你们耗的起吗?赶快撤吧。”

借刀杀人,为三十六计之第三计。

计文为: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春秋时期,郑桓公袭击郐国之前,先打听了郐国有哪些有本领的文臣武将,开列名单,宣布打下郐国,将分别给他们封官爵,把郐国的土地送给他们。并煞有介事地在城处设祭坛,把名单埋于坛下,对天盟誓。郐国国君一听到这个消息,怒不可遏,责怪臣于叛变,把名单上的贤臣良将全部杀了。结果当然是郑国轻而易举灭了郐国。

这个故事不算复杂,另外一个故事就更复杂了。

春秋末期,齐简公派国书为大将,兴兵伐鲁。鲁国实力不敌齐国,形势危急。孔子的弟子子贡分析形势,认为唯吴国可与齐国抗衡,可借吴国兵力挫败齐国军队。

于是子贡游说齐相田常。田常当时蓄谋篡位,急欲铲除异己。子贡以“忧在外者攻其弱,忧在内者攻其强”的道理,劝他莫让异己在攻弱鲁中轻易主动,扩大势力,而应攻打吴国,借强国之手铲除异己。田常心动,但因齐国已作好攻鲁的部署,转而攻吴怕师出无名。子贡说:“这事好办。我马上去劝说吴国救鲁伐齐,这不是就有了攻吴的理由了吗?”田常高兴地同意了。

子贡赶到吴国,对吴王夫差说:“如果齐国攻下鲁国,势力强大,必将伐齐。大王不如先下手为强,联鲁攻齐,吴国不就可抗衡强晋,成就霸业了吗?”

子贡马不停蹄,又说服赵国,派兵随吴伐齐,解决了吴王的后顾之忧。

子贡游说三国,达到了预期目标,他又想到吴国战胜齐国之后,定会要挟鲁国,鲁国不能真正解危。

于是他愉偷跑到晋国,向晋定公陈述利害关系:吴国伏鲁成功,必定转而攻晋,争霸中原。劝晋国加紧备战,以防吴国进犯。

公元前484年,吴王夫差亲自挂帅,率十万精兵及三千越兵攻打齐国,鲁国立即派兵助战。齐军中吴军诱敌之计,陷于重围,齐师大败,主帅图书及几员大将死于乱军之中。齐国只得请罪求和。

夫差大获全胜之后,骄狂自傲,立即移师攻打晋国。晋国因早有准备,击退吴军。

子贡充分利用齐、吴、越、晋四国的矛盾,巧妙周旋,借吴国之刀”,击败齐国;借晋国之“刀”,灭了吴国的威风。鲁国损失微小,却能从危难中得以解脱。 

识破借刀杀人,也会避免我们稀里糊涂的胜诉和败诉。大多数律师只会刻板的只针对原告和被告,或者只考虑说服或者欺骗法官,不会在三方关系中灵活处理。在诉讼中,刀,可以为法官,也可以为对方。人,可以为法官,也可以为对方。在诉讼中,刀和人一定要以变化的视角对待。

 诉讼的最本质的本意就是借刀杀人,利用国家实现自己的目的。

样稿二:

第四十六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2010年4月12日,原告以及丈夫将原告母亲以及原告弟弟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房屋拆迁款533624元进行析产分割。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为:

原告的父亲于1989年已经去世。原告一家一直生活在海淀区四季青北坞村老房内。2003年原被告家的房屋进行了翻盖,当时原告夫妻共出资了4000元。2009年北坞村拆迁,原告母亲与原告弟弟做主与拆迁单位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达成《北坞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原被告四人为被安置人口,共置换购买了三套安置房,为两个二居室和一个一居室,补偿安置款合计为53364元。原告要求对安置房以及拆迁款进行分割。

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对原告的起诉状非常重视。代理律师看见上述起诉状后,对民事诉状也暗暗称奇。民事诉状,寥寥数语,看起来不显山不露水,背地里却是暗藏杀机,民事诉状共分四路人马杀奔而来,可谓气势汹汹。

第一路兵马为遗产。民事诉状称“原告的父亲于1989年已经去世。”按照《继承法》规定,原告父亲去世后,当时遗留的宅基地房屋要进行析产继承。房屋属于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其中一半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原告、原告母亲、原告弟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予以继承,由三人平均分配。实际操作中,遗产不考虑诉讼时效,所以原告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可以分得父母当年财产的六分之一。上述遗产被拆迁,自然可以按照这个份额继承拆迁款。

第二路兵马为家庭财产共有。民事诉状称“原告一家一直生活在海淀区四季青北坞村老房内。”按照我们法律规定,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在一起,未分家,在生活过程中同吃同住,收入和支出基本混淆,则依法构成共有关系。当然,一般人比较熟悉的是夫妻之间财产共有,对于类似于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的家庭财产共有不太熟悉。按照原告的诉称,原告以及丈夫对家庭财产被拆迁自然享有权益,分得相应比例的拆迁款顺理成章。至于具体的比例,则结合实际情况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路兵马为合资翻建共有。民事诉状称“2003年原被告家的房屋进行了翻盖,当时原告夫妻共出资了4000元。”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通过缺乏书面证据,对于原告俗称的4000元,可以分别作为赠与、赡养、帮助、出资等对待。但原告选择4000元为出资,基于合资翻建房屋的事实,相应分得一定比例的房屋理所当然,由此分得拆迁款可谓天经地义。当然,此刻分配比例可以参照4000元占整个建房款的比例确定。

第四路兵马为拆迁安置对象。民事诉状称“2009年北坞村拆迁,原告母亲与原告弟弟做主与拆迁单位北京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5日达成《北坞村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确定原被告四人为被安置人口。”既然是安置人口,那自然九可以根据安置政策享有相应的安置待遇,这些待遇即便由原告母亲或者原告吧弟弟代为签署协议,也不意味着相关权益就归签订协议的人。如此看来,确定原告母亲以及弟弟名下的拆迁款和安置房极有可能含有对原告以及丈夫安置待遇,应当交付给原告以及丈夫。

被告此刻对民事诉状恍然大悟,顿时心惊肉跳起来。

被告介绍房屋情况为:

1983年,被告夫妻建房6间,其中北房3间,南房3间。1989年建西厢房2间,将2间南房拆除。1999年建南房2间,东厢房1间。2004年2、3月份,石荣江将院落内所有房屋拆除后,一人出资翻建房屋9间,共三排房,其中北房三间,南房6间,为背靠背各3间。北房和南房之间为院落,南房临街进出。

被告丈夫1989年去世,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全家的生活重担均由被告一人承担。1999年原告与丈夫结婚,未共同生活。这些年来,被告靠出租房屋维持生计。2004年建房主要靠亲戚朋友借款建房,原告以及丈夫未出资出力帮助建房。

根据被告介绍的情况,代理律师对原告四路兵马都有应对之策。

第一路、争议房屋无遗产

原告所称其父亲于1989年去世的事实属实,鉴于2004年翻建系全拆新建,所以遗产已不存在,争议房屋中无遗产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不存在则无继承。继承人可以对其他继承人对遗产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诉讼时效为2年。原告此前并未提起诉讼,对争议房屋已无遗产可继承。

第二路、原告以及丈夫出资4000元,为虚假事实

2003年原告夫妻出资4000元无事实依据,故以此主张分家析产无证据支持。其次,原告鉴于被告建房耗资巨大,也仅仅出资4000元,也不符合情理。其次,被告翻建房屋出资约10多万,二原告作为女人女婿仅仅拿出4000元,也不能够作为出资对待,即便属实也属于赠与和帮助,二原告现依据这4000元要求分家析产,这4000元尚不足建设一间房屋,更显示出资虚假,不能够表明其有赡养和帮助的亲情。

第三路、二原告自1999年起并未居住在老屋内

二原告于1999年结婚,被告对此婚事不赞成,二原告也并未居住在争议的老屋内,二原告诉状中称原告以及丈夫也居住老屋内的事实不实。

第四路、拆迁款以及安置后的房屋与二原告无关

本次拆迁政策规定,拆迁款按照房屋的重置成新价补偿,还有其他奖励以及补助,均是和房屋有关,和被安置人口数无关。安置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积安置,而原告以及丈夫对房屋无权属份额,由此对宅基地也无相应的权益。在本次拆迁中,但被告将原告以及写在被安置人口中,本意是为原告以及丈夫争取每月560元的周转费,周转费按照安置的人口数量计算,但是二原告却在签署安置协议后,依据人口数量要求按照人头分得二分之一的安置房屋以及安置待遇,属于无理要求。

被告对上述答辩四路非常认可,比较满意。庭审开始前,被告就将答辩状提交给审案法官。在答辩状中,被告首先提出“二原告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分得多少财产,未明确依据何种方式和标准要求分得多少财产,建议其明确。”

在原告以及丈夫宣读起诉状后,法官要求被告对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原告试图转移这个问题,被法官多次纠问后明确为按照安置人口数要求分得一半,酌情只主张2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由此答辩称:“原告出生在贫寒人家,本应养成良好的品德,但参加工作后并不体谅母亲的难处,被告亲属邻居等都无法接受原告以及丈夫建房袖手旁观,拆迁张口要一半的行为,原告极大的伤害了母亲的心。原告在诉状中并无赡养母亲和帮助母亲的内容,相反只见夺人之财的贪恋之心,被告无法接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训诫,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眼红流泪。

2010年7月15日,二原告撤诉。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散文] 时间:[00:00:09] | 评论(0)
 
李庄案后续:有些邢辩律师应当知耻而怯
2010-04-05  
李庄案后续:有些邢辩律师应当知耻而怯

    某律师的助理仍在天涯论坛撰文为李庄鸣不平。

    前些日,杨金柱律师向重庆市委书记邮寄了自己的多篇抗议信。

    这些人已经“疯”了。

    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中国律师》杂志上撰文,评论辩护律师是否能够将案卷或者同案笔录告知被告人。

    高子程律师算是“醒悟”了。

    律师业探究刑事辩护技巧和业务,是可以的,但是若和李庄绑架在一起讨论,那注定是错误的。

    李庄无罪,不等于这些辩护技巧都是合法的。

    李庄有罪,不等于这些辩护技巧是违法的。

    台湾的陈水扁,在看守所不但可以看案卷,甚至还可以写质证意见,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陆地区在未来也可以将案卷庭前交被告人的。

    高子程律师在李庄案辩护中,未将李庄与律师业切割,案件结束后“醒悟”了,但在李庄案爆发之后“沉默无语”的杨金柱律师却在李庄案判决之后“鸡飞狗跳”的将李庄和刑事辩护划上等号,原因何在?这些律师害怕什么呢?

    很多刑事律师的智商,实在是难以恭维。他们看不出来被告人可以查阅案卷后,刑事辩护技巧面临的变革。

    龚钢模看见案卷后的反应是,将李庄举报了。最后,他活命了。

    樊奇航没有看见案卷的态度是,死都不换律师。最后,他“一如既往”的死刑了。

    被告人有更多信息后,看待和分析辩护律师的辩护角度和技巧会比目前要更客观真实一些。

    李庄案之后,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受到极大的影响,一些靠吹嘘或者忽悠为本事的刑事律师受到极大的刺激,有些律师对重庆的痛恨于是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更为可悲的,一些律师开始和一些官场上的失意者或者愤世嫉俗的人互相取暖,这是中国律师集体自闭,其危险不可谓不大。

    李庄认罪之后,还有一些律师认为李庄无罪,其想法可以理解,但是其着急的行动却出乎我们的意料,居然比李庄本人还着急。

    李庄不管说什么,这些律师都认为是对的,假如说出来对李庄自己不利的话,那就是重庆使坏。

    这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只要是被告人不利的事实,都认为是刑讯逼供,只要是被告人说出对自己有利的话,那立刻就认为如实招供了。这样以是否有利作为是否真实的判断依据的律师,在李庄被“害”之后,的确会害怕的。

    这些律师没有评价分析李庄的话,是否客观,是否真实,只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去分析和选择。

    律师业必须切实的看待刑事变革,别和李庄那样认为被告人是辩护律师最坚实的朋友,不要认为辩护律师的利益和被告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这些律师忘记了一个很简单的事实:你只是被告人聘请的律师。

    希望这些律师不要把被告人作为革命烈士,不要认为自己是推进人权和法治勇士。

    李庄案中未爆发的一些律师,希望你们别和杨金柱律师如此“上蹿下跳”,那只会给人“湖南一怪”的夸奖。

    丢掉李庄,律师业才会轻松讨论一些问题,希望那些怪律师自省,向高子程律师靠齐学习。

[url=http://www.13720032006.com]雷海军律师(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律师)[/url]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杂文] 时间:[18:13:15] | 评论(0)
 
周立太律师,你真是太老了!!
2010-03-27  
周立太律师,你真是太老了!!

周立太律师,真是老了。在李庄律师出事之后,这个律师对律师业发布了危言耸听的言论,其在《律师的饭碗到底是谁砸的?》一文中,对律师业多加诋毁,对自己多多夸奖。

其一,这个律师诋毁中国律师,认为中国律师的执业本性是捞钱,而非法律服务,其恶毒辩称,按理说律师是法律人,是法律精英,遵法律为圣经乃其本分。然而,现实中有几个律师是在真正在靠法律吃饭?我敢说百分之九十的律师只不过是依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拿着执照打着维护正义的幌子,干着捞钱的勾当。因此,有多少律师会依法办事?有多少律师会遵守职业道德?有多少律师不出卖自己的灵魂和肉体?

其二,这个律师诋毁中国律师严重只有法官,没有法律,也没有证据,其辩称,据我所知,有许多曾经正直正派的女律师,为了获得案源和打赢官司,最终都变成了一些法官的“第二夫人”。一些男律师没有肉体可出卖的,他们就与法官勾结,进行案件收费分成,律师出面收钱,法官坐地分赃。只要当事人有钱也愿意出钱,律师是什么事情都敢做,人被抓了可以花钱捞出来,案子输了可以给钱翻过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互相利用的金钱关系、人情关系。倒是那些真正没有钱的弱势群体,有了官司也只能听天由命。可想而知,这还存在什么依法办案?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其三,这个律师对其悲惨的经营情况愤愤不平,甚至大骂出口,其辩称,有人总是问你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老是留不住人才?我承认由于我所代理的案件有特殊性,可能一些律师不适应,但许多转所的律师都曾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他们转所的理由就是因为其他所可以不纳税。

其四,该律师对其混不下去的原因予以掩盖,其辩称,律师的执业环境目前确实到了严重恶化的程度。无数农民工背信弃义,恶意拖欠我的律师费,都没有让我丧失作律师的信念,然而现在由于一些律师不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丧失做人的基本底线,导致司法腐败严重,致使我许多能赢的官司都在对方律师的操作之下最终输了,实在让我心灰意冷。

周立太律师,真是太丑陋了,行走在罪恶的世界,看的都是其他律师在腐败,在沉沦,唯独中国就剩下这个所谓的律师可以对农民工破口大骂,唯独这个老律师还苟活着。

周立太律师对于律师业之危害,绝对甚于李庄律师对于律师业之危害。

李庄律师尚且还指责一些司法机关腐败,无论其本人是否有过错,还敢于指出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周立太此人,懦弱到将所有责任推卸给自己之外的其他律师承担,丑化其他的律师,为的就是为自己混不下去的经营进行掩盖。

先不说这个律师的执业技巧是否科学,先问一个不太客观的问题:周立太,你拿什么卖给法官和其他人?

你自己卖不出去,就诬陷女律师就是在出卖身体,你是否嫉妒了?

律师业有你周立太存在,不算律师业的悲哀,因为你自己悲哀到了我们为你悲哀的地步,你还如此艰难的活着,我们非常佩服你的勇气。

在这春光明媚的世界,阳光照不进周立太的世界,其已经孤独到老羞成怒的地步,真够可怜的。

对周立太这样的人进行培训或者引导,的确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律师行业有这样一些人存在,我们也不会感叹律师业这个树林太大,我们也不会感叹麻雀太多。

只是对周立太悠闲的提问:

第一,你骂律师业,那律师业对你也奉劝上几句,可好?你混的如此悲惨,活该。你自己何从检讨过自己?

第二,你骂律师业,那律师业就给你安排一点任务,你拼命去寻找律师业的美好现象和律师,你找的到吗?我们相信你的能力,你找不到,我们继续鼓励你找一找,因为我们看见你可以在你自己身上找到骄傲和自豪,我们为你终于能够找到阳光支撑你活下去而为你骄傲。我们可不愿意你发现自己也狗屁不是之后,就此一命呜呼。

第三,你如此羞辱律师业,那你是否可以将你认为特殊的执业技巧进行整理,从而为律师业塑造一套完整的执业技巧呢?我们相信你可以做的到,因为你几十年了,至死都没有整理出来,那你如果真的整理出来,那一定是旷世巨作,律师业一定会受益万万年。我们相信你一定能够整理出来的,不然怎么配得上你对律师业的谩骂呢?

第四,你一定要勇敢的活下去,千万不要死,你死了,律师业就没有优秀律师了,律师业就会垮了。我们非常感谢你对自己地位的肯定,希望你继续予以坚持,希望你活的更好。

一个老律师,活了这样多年,活成这个样子,真够让律师业惊叹的,活的这样暗无天日。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杂文] 时间:[14:44:05] | 评论(0)
 
拿什么拯救你?–确认书
2010-03-05  
磨刀不误砍柴工

    

    擒贼擒王

2009年9月,某客户持一份《确认书》和一份《供货协议书》前来咨询称:其向某酒店供货50多万,2009年8月27日某酒店催其结账,其兴高采烈到达某酒店后,某酒店工作人员称签署完《确认书》即对账并结款,其在多人的诱骗和催促下在两份《确认书》上签字后,察觉事情不妙,发现《确认书》上有改由第三方负责偿还货款的意思,其担心第三方无偿还能力,遂抢回一份《确认书》,但另外一份《确认书》被收走了。客户万分着急,担心所有货款由此打水漂。    

客户的委托目的是想否认该《确认书》的效力,他认为只要《确认书》无效,则其仍然可以向某酒店索要所欠货款。客户的诉讼策略为:撤销该《确认书》后,其自行解决货款的清算和结算事宜。

客户所持《确认书》的基本内容为:

某酒店同意丙公司采购中心支付客户应付款项事宜,并达成如下共识:

一、基于某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实行统一配货,为便于对进货、配送、付款工作中的集中管理,丁采购中心同意支付某酒店所欠工程、供货款项。

二、本确认书签订之日次日起生效,某酒店不再对客户等相关工程商、供货商进行结算结帐。

三、本确认书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续。本确认书经三方确认,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代理律师在研究了《确认书》之后,认为擒贼要擒王,并确定《确认书》即要“擒”的“王”。 

36计之18计为擒贼擒王,其计文为: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代理律师要具备按照客户目标进行工作的能力,能够根据客户的诉讼目标,迅速找到案件的关键所在,找到对方最主要的证据,“擒获”以使对方说法无依托从而达到诉讼目的。要专心对付对手的核心证据,不要对所有证据都一视同仁,只要核心证据击败,则对方证据自然失去依托,轰然倒塌。于是决定根据原告委托的事项进行相关的取证工作,为“擒王”做好准备。

代理律师通过调查丙公司的档案发现,该公司的基本情况为: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朝阳第一分公司被注销,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由此初步认为构成欺诈,为“擒王”找到了突破口,决定通过诉讼撤销该《确认书》,同时根据证据情况要求客户再录音取证签署《确认书》的相关经过,随后客户与酒店的相关工作人员均录音证实了签署的具体过程。

如此,“擒王”策略步入实施阶段。

欲擒故纵

在实施“擒王”策略的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对手头证据的分析,发现仅靠目前的准备工作“擒获”对方主要证据的难度仍然较大,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且起诉撤销《确认书》需要经过一审、二审,在二审胜诉后再重新起诉支付货款,耗时较长。此时,代理律师与客户才发现该方案并非最佳方案,经商议决定放弃该方案。

既然发现直接“擒王”无法实现,那么是否有迂回的办法呢?36计之16计为欲擒故纵,其计文为: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欲擒故纵,本意是说要捉住他,故意先放开他。比喻为了进一步的控制,先故意放松一步。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要对局势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发现直接“擒获”对方证据无法实现诉讼目的时,看是否能够放弃对主要证据的攻击,通过另一途径同样实现诉讼目的,即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

代理律师经过再次思考发现,可通过直接起诉支付货款,在对方提出《确认书》为债权债务转移的抗辩理由后,再要求中止审理,另案撤销《确认书》后恢复审理,最终实现诉讼目的。因这一方案考虑到起诉后也有和解的可能性,与上一方案相比更加妥当。代理律师将这一想法告诉了客户,客户对此方案也非常满意。

如此,原来的“擒贼擒王”策略转为“欲擒故纵”策略。

瞒天过海

本案代理律师在确定好先隐瞒《确认书》而直接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思路后,代理律师审核了客户的《供货协议书》,其中约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所送的货物经某酒店验收,送货单上有某酒店库房和厨房负责人签字生效。二、隔月结账,若某酒店不能为客户结清货款,则视为某酒店违约,客户有权停止供货,某酒店应讲所收的赞助费如数退还给客户,并结清货款。三、客户向某酒店交纳赞助费38000元作为保证。该协议书上无该酒店加盖的公章,仅有一个某酒店办公室的章。

代理律师分析后认为:1、因该《供货协议书》没有公司公章,对方可能否认这一协议,则其就不是适格被告了。2、客户提交其供货单据后,发现供货单据与《供货协议书》的关联性不足,无法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单据上无某酒店的公章,相关单据上的人员签字虽为某酒店的员工,但并非都是某酒店的库房和厨房负责人签字。如按照《供货协议书》的约定,则必须同时有库房和厨房负责人的签字才行,如此则有些形式上不具备相关约定,另外,也无某酒店出具的其库房和厨房负责人员的具体证明。

面对上述证据链之间存在的瑕疵,在起诉中如何解决呢?我们是掩耳盗铃还是取证完善呢?

36计之第一计为瞒天过海,其计文为: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瞒天过海并非一味的欺瞒,只是对不利的方面予以掩盖,最终能够达到完善的程度。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及细致的研究工作,实际是最好的欺瞒办法,但律师要注意,为掩盖而掩盖,这是非常愚蠢的。

根据以上证据的两个情况,代理律师建议采取取证完善的策略,建议客户进一步取证,将由不同人员签字的各种单据整理为一组,然后去某酒店要求支付,若其支付,则其日后就无法质疑了。

原告按照代理律师提供的方案,向被告某酒店索要帐款,被告在2009年9月24日以支票形式支付货款6001.69元。

由此,基于支票和赞助费的票据上加盖了公章,能够与《供货协议书》和供货单据形成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相互之间无懈可击,于是代理律师刻意隐瞒了客户手中《确认书》这一不利证据,根据《供货协议书》及还款的单据等证据起草了《起诉状》,试图以“瞒天过海”的策略实现诉讼目的。基本内容如下。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2009年1月15日签订的《供货协议书》;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1252.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金额部分的同期贷款利息;

3、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赞助费38000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月15日签订了《供货协议书》。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38000元赞助费,被告出具加盖被告公章的收据。

    按合同约定,被告隔月结清货款,但被告违约,累计拖欠货款441252.41元。

    依照合同约定:“若某酒店不能为客户结清货款,可视为某酒店违约,客户有权停止为某酒店供货,某酒店应将所收的赞助费退还客户,并结清货款”。被告未按约定结清货款,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供货协议书》,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41252.41元,返还赞助费38000元。

以“瞒天过海”的策略起草了《起诉书》,是否能够成功则要经过庭审来检验了。

暗渡陈仓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认可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并与原告确认剩余货款为42129元,对供货单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由此瞒天过海策略取得初步成功。

但此时被告胸有成竹的拿出了一份《确认书》,加盖了某酒店和丙公司的公章,很自信的说:“债权债务已经转让。” 

正所谓怕什么,来什么,似乎给“瞒天过海”策略致以重创,此刻法官的态度也大变,批评原告隐瞒重要事实,建议原告撤诉,另案起诉丙公司,原告见此焦急万分。

代理律师并没有像原告那样慌了手脚,此刻发现瞒天过海中的支票以及对账单有妙用,可以论证《确认书》并未实际履行。

36计之第一计为暗渡陈仓,其计文为: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暗渡陈仓,后多比喻暗中进行某种活动。代理律师要灵活运用手中的证据,通过不同的证据链的组合发挥其不同的质证或者举证目的,有时需要给对方一些假象,迷惑对方,从而达到有利于己的效果。

代理律师此刻冷静的对支票以及会计对账单等后续行为加以分析,论证了被告的行为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可视为放弃转让的事实。

论证如下:

1、被告在2009年11月5日通知原告付款20043.51元并由被告的会计清算债权债务总额。原告所持供货单据原件,能够证明原告和被告并未按照《确认书》的约定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算。

2、被告在原告2009年8月22日停止供货后,在被告所称的《确认书》签订的时间2009年8月27日后,于8月26日以支票形式支付2万元,于9月24日以支票形式支付6001.69元,在本案一审期间于11月5日以支票形式支付20043.51元,以实际行动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无债权债务移转的事实。

被告可能认为《确认书》是其杀手锏,所以以逸待劳,在“瞒天过海”策略下起草的《起诉状》中一些事宜上,并未寸土必争,以其认可为原告扫清了战场。但被告未考虑到瞒天过海中的支票以及对账凭据会成为攻击《确认书》的武器,让其防不胜防。

被告抗辩称其代为履行他人的债务,虽然理屈,但是词不穷。不过,被告已经处于被动局面了。

釜底抽薪

代理律师此刻发现,支票和对账单是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据,但和《确认书》的关联性不足,属于外围上的异议,为击败《确认书》必须深入到《确认书》的签署过程寻找有利的质证意见,再回来实现此前的擒贼擒王。

代理律师将调取的丙公司档案以及某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的录音提交给法庭,提出该确认书属于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意识表示不真实,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1、被告提供的文书在文书名称上存在欺诈,名称为《确认书》,并非《债权债务转让书》。

2、被告《确认书》第一条约定“基于某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实行统一配货,为便于对进货、配送、付款工作中的集中管理,丁采购中心同意支付某酒店所欠工程、供货款项”也让原告错误认为这就是被告所称的为同一公司,且和被告所称的丙公司为被告的升级相互印证,由此欺诈明确,能够形成证据链。

3、《确认书》第一条约定“基于某酒店经营管理需要,实行统一配货,为便于对进货、配送、付款工作中的集中管理,丁采购中心同意支付某酒店所欠工程、供货款项”但实际被告依然自行采购、结算,并无丙公司实施相关管理的事实,查询丙公司档案得知,其注册资本只有30万,且其朝阳第一分公司被注销,其审计报告显示其并无履行被告所有供货商、工程商的债务的能力,由此可见存在欺诈,不真实。

36计之第19计为釜底抽薪,其计文为:不敌其力,而消其势,兑下乾上之象。

釜底抽薪是一个很生活化的道理,比较容易理解。从锅底抽掉柴火。釜底抽薪作为成语,其含义是比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兵法上,是说,水沸者,力也,火之力也,阳中之阳也,锐不可当;薪者,火之魄也,即力之势也,阴中之阴也,近而无害;故力不可当而势犹可消。

对于质证而言,釜底抽薪启发我们: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角度入手,对证据发表意见,否认对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效力,从而避免因为这一证据上表明的事实而败诉。

被告则不承认有欺诈行为,对于录音等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于丙公司档案则认为无关联性,该公司的实力如何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此刻发现,釜底虽然被抽薪,但是没有能够抽走所有的柴火,其次开水依然没有降温,依然不能够作为饮料喝。

关门捉贼

每个单独的证据与被告的《确认书》对垒,都显得势单力薄,这让代理律师有些着急,于是想到通过证据链的举证和质证方法来否定被告的《确认书》。

代理律师此刻发现丙公司档案、某酒店相关工作人员的录音、支票以及会计对账单都有对确认书的否定作用,且形成一个证据链,对被告的《确认书》形成了“关门捉贼”之势。

36计之第22计为关门捉贼,其计文为:小敌困之。剥,不利有攸往。其按语为:捉贼而必关门,非恐其逸也,恐其逸而为他人所得也;且逸者不可复追,恐其诱也。贼署,奇兵也,游兵也,所以劳我者也。吴子曰:“今使一死贼,伏于矿野,千人追之,莫不枭视狼顾。何者?恐其暴起而害己也。是以—人投命,足惧千夫。”追贼者,贼有脱逃之机,势必死斗;若断其去路,则成擒矣。故小敌必困之,不能,则放之可也。

被告的《确认书》骁勇善战,实在难以擒获,仍然能够破门而出,无法达到剿灭的目的,这也是此前 “擒贼擒王”难以保证一定擒获,所以放弃的原因之一。

反客为主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代理律师一筹莫展后,又灵机一动,转换一个角度考虑能否从被告《确认书》自身寻找有利因素,不从外围击破的话,就从敌人的内部寻找自败的素材,让《确认书》自己击败自己。

代理律师此刻再审视被告的《确认书》,发现其存在瑕疵,遂以反客为主的策略,提出:被告提交的《确认书》与规范的三方协议以及内容约定相去甚远,不能够作为移转的证据。理由如下:

1、《确认书》第一段“某酒店同意丙公司采购中心支付客户应付款项事宜”和第一条“丁采购中心同意支付某酒店所欠工程、供货款项”中的“丙公司采购中心”、 “丁采购中心”均非丙公司,其加盖公章无事实依据。《确认书》并无将债权债务转让给丙公司的约定。

2、《确认书》上并无原告同意债权债务转让的内容。第一段“某酒店同意丙公司采购中心支付客户应付款项事宜”和第一条“丁采购中心同意支付某酒店所欠工程、供货款项”的相关约定之后,并无原告同意的字眼,由此移转债权债务的说法缺乏明确的事实依据。

3、《确认书》上抬头的某酒店、客户之外并无丙方,不符合三方协议的格式要求。被告的《确认书》上接收方处丙公司加盖公章,但是正文部分的表述却无丙公司的约定。

4、《确认书》并非三方合意的结果。《确认书》第一段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非为“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的约定,由此内容与被告所表述的证明目的存在差异,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都是某酒店和接收方之间的约定,并无原告同意认可的内容。

36计之第30计为反客为主,其计文为: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

反客为主,实际将的是通过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一些质证意见,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出现问题之后,将该证据作为论证另外一个事实得以成立的证据,这是证据就被我方所用。

质证意见和证据的归属无关。预期吹毛求疵,不如有隙可乘,见隙扎针,为我所有,喧宾夺主。

被告律师见自己起草的《确认书》有如此多的不足之处,顿时脸红,依然不死心的辩解为从字里行间可以看得出是债权移转,但流露出害怕败诉责任在于自己的心理,由此发现该《确认书》依然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笑里藏刀

此刻,代理律师是恨得咬牙切齿,恨不得给《确认书》一刀,来个一剑封喉,可恨自己手中没有刀,正抓狂时刻,代理律师此刻还发现原告手中的《确认书》有妙用,和被告的《确认书》区别在于未加盖两公司的公章。

36计之第10计为笑里藏刀,其计文为: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 勿使有变。刚中柔外也。

笑里藏刀,是一个很阴损和阴森的词汇,但是在质证中却是一个非常好用的技巧,表面上原告提交的《确认书》与其内容一致,但恰恰是一把质疑其真实性的刀。

原告提交的《确认书》并无某酒店和接收方的盖章,证明合意过程尚未完成。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不生效,合同订立过程尚未完成。若此前起诉就出示该证据,瞒天过海就破产了,但此刻对原告有李代桃僵的效果,恰恰证明债权未转移。

原告提交的《确认书》对被告起到了笑里藏刀的效果,能够证明合意未完成。按照《确认书》第三条的约定,三方各持一份,应当有三份《确认书》,但是被告只能够提供一份,并称原告手中也有一份加盖印章的《确认书》,此与事实不符。

借尸还魂

看见被告此刻终于开始失血休克,代理律师有些得意。在《确认书》已经倒下后,代理律师还发现被告此前的答辩意见实际也支持原告债权未转移的证据。

被告在开庭答辩中,认可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决解除原告和被告2009年1月15日订立的《供货协议书》。若债权债务移转,则被告无权同意解除《供货协议书》,应当由第三方做出决定。被告同意解除《供货协议书》,实际就是认可债权债务属于被告的债权债务,并同意履行。

36计之第14计为借尸还魂,其计文为: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前半部分借尸还魂,“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后半部分实际变为送尸还魂,“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借尸还魂到送尸还魂,可以看的出来,可以从对方的证据或者答辩中找到支持自己的陈述或者证据,要从“借”走向“送”。

对手还提出了自己踏破铁鞋无觅处的答辩或者证据,在得来全不费工夫之后,自己的主政相反成立,这就是36计中说的“送尸还魂”。被告认可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借尸还魂。

对于这样的案件,要报以平常心,自己取证永远优于对手送证据,要有“有心栽花发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的闲然境界,别刻意强求。

调解结案

磨刀不误砍柴工,在经历了接案时的分析,策略选择,庭审前的证据准备,庭审中对证据的一一质证之后,则案件结果渐渐明朗:细节决定成败,耐心细致的工作,是胜诉的保证。

本案开始以撤销《确认书》为策略,后转向直接起诉拖欠货款,存在极大的诉讼风险,最终是在拖欠货款案中解决了撤销《确认书》的事宜,其胜诉的原因在于原告积极配合取证,律师耐心细致工作,被告法官惩强扶弱,共同实现了司法公正。

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以关门捉贼和反客为主这两个策略为主导,配合了李代桃僵、笑里藏刀、借尸还魂的策略,成功击败了被告的《确认书》,实现了擒贼擒王的目的,迫使被告哑口无言,同意和解,但具体方案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庭后,法官将以上庭审情况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沟通后,该公司发现自己员工的工作存在大量的瑕疵,于是同意和解,达成调解协议为:

一、解除供货协议。

二、被告返还原告赞助费3.8万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1292万元。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散文] 时间:[16:13:39] | 评论(0)
 
《庭审兵法36计》
2010-03-03  
《庭审兵法36计》

书名:《庭审兵法36计》

写作思路:

读者定位:

主要内容:

第一编  

第一章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第二章     磨刀不误砍柴工

第三章     只许州官放火

第四章     有理走遍天下

第五章     逢人且说三分话

第六章     三寸不烂之舌

第七章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第八章     胜不骄,败不馁

第九章     大丈夫能屈能伸

第十章     兵不厌诈

第二编

    第十一章      不战而屈人之兵

第十二章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第十三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第十四章     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

第十五章      进攻是最好的防守

第十六章      识时务者为俊杰

第十七章      巧妇善为无米之炊

第十八章      失败乃成功之母

第三编

第十九章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第二十章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第二十一章       挟天子以令诸侯

第二十二章       清官难断家务事

第二十三章     条条大路通罗马

第二十四章     近水楼台先得月

第二十五章      请神容易送神难

第二十六章      得饶人处且饶人

第二十七章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第二十八章      有志者,事竟成

第四编

第二十九章      和为贵

第三十章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第三十一章       伴君如伴虎

第三十二章       烧香得罪菩萨

第三十三章       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第三十四章       天时  地利  人和

第三十五章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第三十六章       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日记] 时间:[19:06:14] | 评论(0)
 
《庭审兵法36计》或者《好法官不如好律师》书稿框架
2010-02-26  
《好法官不如好律师》或者《庭审兵法36计》

书名:

《好法官不如好律师》或者《庭审兵法36计》

写作思路:

营销版诉讼技巧

读者定位: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以及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主要内容:

本书主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兵法、36计等文化概念借鉴到律师执业中的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程序中。

就比如孙子兵法一样,重要的是智慧、品质以及鼓励。《好法官不如好律师》这本书,在律师业务之外,还可以让读者有所启发,对自己的事业和职业有一些启发帮助。

结构:

全书共分三部分,分别为陈述、质证、辩论。陈述,侧重事实表达。质证,侧重5个组合的36计谋,结合兵法写质证技巧。辩论,侧重对法官的影响。

第一编  陈述

    

第一章 受命于危难之际 

客户在遇到困难而自己没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时候才找到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就要有能力做好案件,否则客户还不如自己解决了。此时律师要能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才能展现律师扶大厦于将倾的作用。

第二章 道不同,相与为谋

客户大部分都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很多解决问题的思路与专业律师的对策相差很大,虽然二者此时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但为了实现客户的诉求,律师在“受命”后就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出独到、专业、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案件在陈述阶段虽然只是刚刚开始,但如果没有考虑全局,不为之后的质证、辩论做好铺垫,只图陈述阶段的一时痛快,则随后的质证、辩论阶段随时都可能使案件处于不利的境地,甚至都有败诉的可能。因此,在陈述阶段必须要讲真话,真正不利于己的也要坦然接受,不能为了暂时的胜利而损了之后质证、辩论的大局。

第四章 磨刀不误砍柴工

在陈述阶段很多律师由于“磨刀”不到位,因对自己证据理解不透彻,以至于在陈述时“捧着金饭碗要饭吃”。

第五章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核心证据提前到陈述阶段,不宜抛开所有证据,如此给人以空口无凭的感觉。

    第六章 有理走遍天下

陈述需要做到声音和道理的完美结合。

第七章 逢人且说三分话

逢人且说三分话,不可全抛一片心,根据需要说嘴适宜得体的话。

第八章 三寸不烂之舌

陈述,恰恰在于精炼,不会把自己绕进去,能够将别人绕进去。

第九章 姜太公钓鱼,愿者上钩

陈述阶段,作为取证手段使用,随意但不刻意。

第十章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可胜在己,也可胜在敌,对手出错,就是自己的机会。

第十一章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当被告为多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让部分被告“身在曹营心在汉”,从而分化被告,做到多一个朋友总比多一个敌人好。

第十二章 不战而屈人之兵

有些案件在陈述阶段即结案,胜负已定,甚至还证据出示都显得多余,这就是孙子兵法中说的“上兵伐谋”。

第十三章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

诉讼中,律师的主要工作在于说服法官,而非击败对手。

第十四章 近水楼台先得月

成功争取法官支持,就会让对手在诉讼上处于不利位置。

第十五章 天时 地利 人和

第十六章 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

第十七章 地势坤,君子厚德载物

第二编 质证

第一章 胜战计

三十六计的胜战计,为我们揭示了在自己证据处于有利的情况下的胜战方法。

第一计 瞒天过海

案件证据存在一些瑕疵,但是瑕不掩瑜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将案件的焦点集中到白玉上,不要集中在微瑕上,这就需要掩盖。

大量的准备工作以及细致的研究工作,实际是最好的欺瞒的办法,律师在质证中要注意为掩盖而遮盖,这是非常愚蠢的。

第二计 围魏救赵

在诉讼案件开庭中,一味的论证自己证据充足,只能够证明自己的说法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不能够起到击败对方证据的目的。

当自身证据的证据链存在一定薄弱环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方发表质证意见中发现这些问题,就应当采取“进攻是最好的防守”的策略,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一定程度的质证意见,让对方自身的证据链出现裂痕,此刻对手不得不回兵解救自身证据存在的问题,此刻就放松对我方证据的过分关注。

第三计 借刀杀人

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对于案件的证据发表的提问影响案件的走向。聪明的律师会通过法官加重对方举证责任,并通过法官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

第四计 以逸待劳

对方发表胡说八道的质证意见,一定不要慌张,要沉稳,有条不紊的完成整个举证工作,不要随着对手的步伐跟着慌里慌张,这一质证技巧可以用“以逸待劳”来论述。

第五计 趁火打劫

在击败对方的证据之后,让对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之后,适当留意将一些有利的证据为我方所用,是一种很高明的质证技巧,这就是“趁火打劫”告诉我吗的道理。

第六计 声东击西

质证过程中,击溃对手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是非常有好处的,因为这样对方的主张难以成立,能够从反向论证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

在质证环节中,发现对方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甚至有些证据是互相矛盾的,一定要及时予以揭示,并要求对方予以解释,从而让对手自相矛盾,这一技巧实际就是36计中的“声东击西”。

第二章 敌战计

三十六计的敌战计,为我们揭示了在双方的证据处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的胜战方法。

第七计 无中生有

证据如何从外表指向内心呢?这就是“无中生有”。

第八计 暗渡陈仓

陈述阶段,对于陈述,律师讲究“有理走遍天下”、“ 三寸不乱之舌”、“ 逢人且说三分话”,但在质证环节,面对证据还如此做墙上的芦苇,则先让让证据的证明效力和目的大打折扣。

质证中为了让对手不要随意否定证据,甚至让对手错误的认为某个证据对其有利,可以对证据发表举证目的或者质证意见的过程中巧妙地写的发表意见,让这些证据显得不可怕,甚至发表一个让对手感觉安全的意见,从而在保全证据之后,伺机将证据之间完整形成的证据链呼啸而出,让对手措手不及,这就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计谋。

第九计 隔岸观火

就原告和被告来说,特别是对“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一方来说,也需要冷静看待虚实两边的战况,不宜轻易增援,以免暴露其“无中生有”的计谋,从而招致失败。

第十计 笑里藏刀

在质证环节,很多律师一味就对方的证据发表焦土政策的质证意见,实现三光政策,“烧光、杀光、抢光”,以为这样就让对手失去立身之所,这恰恰是不对的策略。

正确的策略是酒对方证据中无关大雅的证据予以认可,从而显得自己说话言而有信,增加自己否定对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的真实性的效力,这也是笑里藏刀。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质证过程中,个别证据是否成立本身并不重要,相反还威胁证据链以及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不如放弃。

第十计  笑里藏刀

正确的策略是就对方证据中无关大雅的证据予以认可,从而显得自己说话言而有信,增加自己否定对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的真实性的效力,这也是笑里藏刀。

笑里藏刀,还可以表面上认可对方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然后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质证意见,让对方哭笑不得,也让对方对自己的证据哑口无言。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质证过程中,个别证据是否成立本身并不重要,相反还威胁证据链以及陈述的事实的真实性,不如放弃。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敌战计中也不应当放弃对对方证据的利用,同时减少对方证据链组成的证据,增加对方的困难处境,从而造成自己顺手的局面。

第三章    攻战计

三十六计的攻战计,为我们揭示了在双方的证据处于进攻态势的情况下的胜战方法。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证明目的把握到位后,不但能够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还有刺探对手的作用,这就是“打草惊蛇”。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将对方的证据为我所用后相反还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这就是借尸还魂。甚至有些案件中对手还拿出了自己踏破铁鞋无觅处的证据,在得来全不费工夫之后,自己的主政相反成立,这就是36计中说的“送尸还魂”。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有些案件的证据存在一定程序的瑕疵或者矛盾,正确的态度是盯住需要证明的事实,而不是证据,但是很多律师却并无这样的技巧。

质证过程中,在每个证据之间疲于奔命,最后忙来忙去的越忙越乱,质证工作看起来异常精彩,实际做了无用功。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诉讼而言,对方出错实际就是自己在做正确的事情,要以欢欣鼓舞的心态去发现对方出错,当对方在一个事情上反复改变说法,甚至对证据发表明显荒谬的见解,这些实际都是反向认可我方的主张和事实,要给予理解,不要随之破口大骂。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质证过程中,自己发表举证意见后,要报以发现宝玉的动机去对待对手的质证意见,希望从中找到印证自己陈述和事实的佐证。假如对手主动认可一项事实,则免去自己举证的压力,多少的事。

第十八计 擒贼擒王

质证环节,要专心对付对手的核心证据,不要对所有证据都一视同仁,只要核心证据击败,则对方证据自然失去依托,轰然倒塌。

第四章    混战计

三十六计的混战计,为我们揭示了在双方的证据处于混乱态势的情况下的胜战方法。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质证方法去击败对方证据,这是釜底抽薪给我们的启示。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混水呛鱼,不是将鱼枪死,而是将鱼摸走,这对于质证而言很关键,一定要做到。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金蝉脱壳启示我们一个很浅显的质证道理,我们通过证据证明的是事实,是论证陈述阶段陈述的事实都成立,并非是显摆证据的优美和完善。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很多律师将这一技巧总结为“关门捉警”之后“大闹法庭”,通常异议质证之后,法院会以较轻的判决来处理这样的质证技巧。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

对于证据发表选择性的质证意见,有利的认可,不利的不如焚和,实际也是远交近攻的做法。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

混战状况下,对方也想利用我方证据,我们怎么处理呢?简单的不让用就合适吗?有无在对手用之后,我方受益更大呢?

第五章     并战计

三十六计的并战计,为我们揭示了将对方的证据为自己所用的情况下的胜战方法。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按照偷梁换柱的计谋来看,对方在自身战局不利或者不足的情况下,来回变换说法,或者来回翻供,实际是一件好事,其最后的结果使得其质证意见和证据之间完全脱节,置之于最后任何一个证据都不能够为自己所用。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

指桑骂槐常和指名道姓联系在一起,实际表达的是用警戒的方法去收买,也不是杀鸡骇猴,对于质证来说,实际是用挑毛病的方式,通过对证据发表对敌方不利的质证意见,从而将占据控制在自己手中,或者直白点说,证据并非并非对自己有利就成为自己的证据,而是因为证据有害于对方而成为自己的证据。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

对于质证来说,对于有些证据发表看似对自己不利的质证意见,实际恰恰表明一种诚意或者姿态,但是这些质证意见细究起来并非就对自己不利。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

上屋抽梯,其实我们对于对手的小的错误要放一马,等错误大到回不了头的时刻,再出手决战。就在兼并对方证据为我所用的计谋中,还有在对方想利用我方证据后,基于对方的贪心或者防守警惕,故意让对方施展诈术,虽然勉强得到一些有利的证据,但是却由于陈述失误或者质证失误,造成自己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的效力受到极大的质疑,一失足顿成千古恨。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

在兼并对方证据为我所用的计谋中,树上开花还启示我们,将对方的证据作为树木,我放的证据作为花朵,我们证据借助对方证据得以论证成立,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后对方证据和我方证据成为一漂亮的花树。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

质证意见和证据的归属无关。反客为主,实际将的是通过对对方的证据发表一些质证意见,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出现问题之后,将该证据作为论证另外一个事实得以成立的证据,这是证据就被我方所用。

第三编  辩论

第一章 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辩论的目的,不是争论,要围绕争议焦点探讨正确的解决方案,做好一个称职的法官助理。

第二章 和为贵

纠纷,通过诉讼,是要解决,不是呈现。

第三章 得饶处且饶人

官官相护,护是袒护,还是爱护,这又有大学问。

第四章 伴君如伴虎

律师是解决客户事宜而来,不是和法官结仇而去。

第五章 挟天子以令诸侯

法律适用的辩论是辩论阶段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辩论阶段,律师一定尊重法律,不光尊重法官。

第六章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这个关系可以是人际关系,也可以是证据和法律关系。

第八章 清官难断家务事

律师需要将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理顺,形成可裁判的焦点。在代理案件的过程,最忌讳一味的排斥对方的证据和答辩意见,相反应当从对方的证据和答辩中寻找胜诉的素材。

第九章 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基于特殊的需要,律师和被告人扮演着黑白脸和双簧角色。

第十章 为被告人的亲属辩护

在很多案件中,客户和当事人并非是同一个人。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只会为被告人本人辩护,不会为其亲属辩护。

第十二章 别为律师自己辩护

有些案件,出现辩护律师自己最后为自己辩护,甚至将将被告人的一些家属或者亲属,甚至一些证人都牵连进看守所,我不认为这是最好的辩论或者辩护。

第十三章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辩护律师的首要责任是将案件的事实还原,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出庭为被告人发表全面的辩护意见。刑事案件,辩护效果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十四章 有志者,事竟成

律师在辩论中,心中装着判决书,在出现不利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要找到变通的办法去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充足的理由,独到的辩论,会让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天平向我方倾斜。

第十五章 法庭是决战场

法官最害怕的是判决之后,法官替代被告人成为关注的焦点,这是每个法官都竭力避免的。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日记] 时间:[09:48:00] | 评论(2)
 
青年律师创业沙龙
2010-02-26  
青年律师创业沙龙

——在新经济形势下,青年律师如何进行非诉业务营销与合作

邀请函

各位青年律师: 

21世纪的前十年以全球金融危机为背书画上了一个句号。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新能源、低碳经济、人民币汇率、G2、创新创业成为热门经济词汇;在金融危机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下,世界已经在改变,进入新的时代。

2010年,我国继成为世界第一出口国后GDP总量将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今年1月1日,拥有19亿人口消费市场和6万亿美元GDP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创业板推出、股指期货获批资本市场制度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城乡统筹发展顺利推进,内需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优先途径,全力迎接后危机时代的到来。

但是,在后危机时代,打造新的竞争优势迫在眉睫。2009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贸易损失超过505亿美元(约合3400亿元人民币);中国企业因在海外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而支付的赔偿金已超10亿美元;我国连续14年位居全球贸易调查的首位;出口业务的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0.25%-0.5%)的10-20倍,海外坏账逐年累计存量有可能为1000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将面临着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刻变革,面对新一轮全球经济竞争:国家将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产能淘汰、过剩生产能力压缩将在一定时期内成为一种常态,同时我国将形成以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生物、信息等新兴战略性产业为核心新的经济增长点。

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未来,肩负着新时期经济建设法律服务主力军责任。在新的形势下,青年律师拥有老律师不具备的知识基础和国际视野以及文化上的优势,青年律师稳抓机遇,团结合作,营销创新极具紧迫性和战略性,也成为当前青年律师共同体必须思考的议题。

鉴于此,青年律师创业联盟联合普道安邦俱乐部,在清华大学陆向谦教授指导下,举办“在新经济形势下,青年律师如何进行非诉业务营销与合作沙龙”,届时将有青年律师创业导师以及来自四大会计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投资银行的专业人士参与沙龙,探讨合作,现欢迎青年律师参加: 

一、青年律师创业沙龙主题 

在新经济形势下,青年律师如何进行非诉业务营销与合作

二、沙龙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年 3月6日下午15:00--17:00,

地点:五道口拾年咖啡厅

三、青年律师创业沙龙第一期安排 

时间 主题 内容

15: 00-15:15 自我介绍 仅限于15人,机会有限

姓名,籍贯,毕业学校,爱好擅长,参加沙龙目的

15:15-16:00 主题发言 新经济形势为律师业务等专业服务创造的新机遇

青年律师SWOT分析:如何发挥青年律师的优势

16: 00-16:10 提问 与主题发言嘉宾进行探讨

16: 10-16:50 分组讨论 第一组 青年律师如何与会计师行业合作与营销

第二组 青年律师如何与投融资机构合作与营销

第三组 青年律师如何与管理咨询机构合作营销

第四组 青年律师如何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营销

16:50-17:00 合影 合影留念

17:00-19:00 晚餐 自由活动,各自就近寻找餐馆吃饭

19:00-21:00 听课 去清华大学主楼后厅参加创业创新领导力课程

主讲:陆向谦教授,UC Berkeley金融博士;Kellogg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工学硕士。

嘉宾:陈义红,中国动向(KAPPA,香港上市公司代码:HKG3818)创始人/董事长/CEO。

四、报名相关事项

1、请填写参会回执发邮件给青年律师创业联盟报名:

邮件地址:highmarkwu@163.com

短信报名:13263211583 

2、活动费用:AA制, 50元/位

3、报名名额:50人

4、活动消费:无限量享用茶水,咖啡,点心等

5、报名时间:2月25日至3月1日 

五、注意事项 

    1、特别注意:沙龙活动凭短信回执参加;车位有限,请尽量不要开车前往。

2、乘车路线:城铁13号线五道口站下车西走200米,肯德基楼上三层。

3、具体地址:拾年咖啡馆位于华源世纪商务会馆西侧圆形建筑的顶层,落地玻璃窗环绕建筑一周,与清华大学,清华科技园遥遥相望。

六、报名回执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专业领域

您想参加分组讨论的那个小组,对本次活动有何建议要求:

七、本次活动组织及协办介绍

1、青年律师创业联盟(Y.L.E.U):一个旨在帮助青年律师创业的平台,奉行 “传承律师创业精神,助力青年律师实现事业梦想”的宗旨,试图通过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资源,将优秀的富有创业精神的青年律师与成功律师对接,为青年律师提供导师辅导及资金、营销支持,帮助青年律师成功创业成长。为本次活动的主办方。

2、中顾网(www.9ask.cn):国内领先的法律门户网站。中顾网自正式开通以来,锐利进取,不断开拓网上法律服务市场,凭借先进的客户服务理念、领先互联网技术研发与科学的经营管理,迅速成为国内最专业的法律业务接洽平台和法律社区。为本次活动协办方。

3、普道安邦俱乐部(P.N.C):俱乐部成员均来自国内外一流的专业机构,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麦肯锡咨询公司、IBM BCG、Point、中金国际、中银国际、UBS、厚朴基金、名力成长基金、海纳亚洲创投基金(SIG)、枫谷投资、和君咨询等。为本次活动协办。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日记] 时间:[09:39:38] | 评论(0)
 
虚心向律师业请教
2010-02-15  
请大家畅所欲言指教我,我会根据大家的批评和指教进行新年的工作安排。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日记] 时间:[15:23:21] | 评论(0)
 
从斗士到小丑,难道就因为幕后交易
2010-02-11  
从斗士到小丑,难道就因为幕后交易

    李庄案的二审绝对够爆。

    先是李庄认罪,连辩护律师高子程都不清楚原因,庭后会见李庄也以保密回复高子程律师的疑问。

二审宣判后,李庄大怒,提出某检察长和某局长向其承诺认罪就缓刑,现在只是减刑一年,李庄认罪就是假认罪,要求中国16万律师为其申诉。

认罪的原因,是幕后的辩诉交易,这实际算是中国司法进步的表现,只是交易之后各方都背信弃义,毁了创立辩诉交易的制度契机。

辩诉交易,实际是西方一种比较先进的诉讼和解制度,主要是解决举证不足的问题,其制度的创立实际和中国的立功制度类似。

中国的立功制度,实际是利用被告人和其他人之间的矛盾,挑唆其发生矛盾,通过其内斗以获利。

辩诉交易制度,源自公诉机关要完全举证,被告人无义务自证无罪,所以在明知被告人有罪,但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各让一步,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公诉机关免了举证不足的难堪。

简洁一点说,立功侧重被告人之间的内部矛盾,辩诉交易侧重被告人和公诉机关之间的矛盾。

李庄和公诉机关进行辩诉交易,实际是对中国司法的一次巨大贡献,但问题是真的存在这样的辩诉交易吗?

在讨论上述问题前,我们根据外在的一些证据认为,即便存在所谓的辩诉交易,李庄首先违背了交易的承诺。

辩诉交易,需要被告人实心实意的认罪,但是李庄却表示自己为假认罪,需要收回自己的认罪,并非是要求重庆在申诉中兑现其交易承诺。

观察其在二审中的表现,李庄也并非真实认罪,所谓的藏头诗,所谓的高子程律师的无罪辩护,都违背了辩诉交易的实质。

有人评价说:表里都要认罪。是李庄和其辩护律师的“精明”的策略害了他。总之,李庄如此结果,可以总结为两句话1聪明反被聪明误;2 玩火自焚。 

正确的策略是:一审不认罪,二审真诚认罪。这一策略李庄要执行,其辩护人也应该积极执行。 

错误的策略是:一审不认罪或认罪,二审假认罪。这一策略我觉得高陈应该是知道的,但他们不知道这是在玩火。可以设想这一策略的接下的步骤是,在有一个好的局面下,因为认罪而获得的好局面,再反击,我相信这种结果应该是李高陈都认同的并且“都”知道的,而不是不知道。 

我不相信李高陈这么笨,他们的错误不在于他们的笨,而在于他们的精明。现在,我只认为一点。重庆比我看得要深刻  以上愿与雷君共“思考”

以上朋友的评价是否和真实情况符合,我们难以找到证据,只是一些推测而已。

接着,我们再从李庄本人的表述中去判断李庄所说的辩诉交易是否存在。

第一,李庄提到某检察长和某局长甚至要求其撤回上诉,从而和李庄交易,这让我们生疑。

李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生效,如何交易?

第二,李庄提到某检察长和某局长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或者说服高子程做罪轻辩护,李庄直接拒绝。

既然李庄拒绝,重庆如何愿意和李庄交易呢?被告人认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这不是辩诉交易,最多算是妥协,这样的妥协就给予缓刑,让我们生疑。

第三,李庄在二审中未主动提出认罪后,希望法院酌情给予缓刑,自己都未提出交易条件。

第四,李庄在提出辩诉交易后,并非向律师业作出任何说明,至少未表态希望律师业给予理解和支持,希望律师业原谅李庄的认罪。

最后,我们再分析一下李庄二审宣判的态度。

二审判决书以李庄认罪,改判一年半,李庄撤回认罪,让二审法院非常难堪,此刻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再审后再次改判其二年半有期徒刑呢?

李庄申诉,则上级法院是否会撤销改判原因,再次判决二年半有期徒刑呢?

李庄律师在申诉的认知上,不应当只考虑无罪判决的可能性,而不考虑其他判决的可能性。

当然,李庄在一审中主要是对程序提出质疑,但是二审却以认罪对实体予以认可,其认罪态度不管是否真实,都让其申诉道路充满艰辛。

李庄,从一审的斗士,变为二审的小丑,本身不是因为辩诉交易,而是因为内幕交易。

任何辩诉交易,都必须是公开的,这在西方都一样。

偷偷摸摸的内幕交易,是一种腐败行为,这难道不是李庄心知肚明的吗?

     即便真有内幕交易,李庄也应当无颜要求16万律师为其申诉。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杂文] 时间:[10:49:26] | 评论(1)
 
尊重司法,律师宜修身养性—–评李庄案与龚刚模案判决
2010-02-10  
尊重司法,律师宜修身养性-----评李庄案与龚刚模案判决

李庄二审认罪,判决一年半有期徒刑,宣判后李庄大爆有内幕交易,是假认罪。

李庄案判决后,龚刚模案的判决更让我们期待,希望再看一场大戏。

龚刚模案的确是一场大戏,但是和李庄案截然不同。

龚刚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9项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吴川江被判处死刑;其余被告人张孟军等31人被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

审判长解释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刚模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的量刑应综合全案考虑:一方面,鉴于其在“6.3”故意杀人案中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也未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故不应由其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论罪应判处死缓;其对买卖枪支、弹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因无具体的组织、指挥行为,故对这些具体犯罪应根据其地位、作用确定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从龚刚模的犯罪事实来看,也不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而另一方面,龚刚模有检举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立功表现,但该立功系一般立功,不属重大立功,可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龚刚模无期徒刑。 

    审判长说,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对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樊厅杭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5支、子弹10余发,非法运输枪支7支、手榴弹1枚、子弹445发,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0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6支、子弹100余发,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以高利向不特定多人多次提供借款,数额巨大,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向赌博的人发放赌资收取高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外,樊奇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吴川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两次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构成故意杀人罪;贩卖、运输毒品冰毒8千克,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吴川江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很多律师看见此判决书后,大骂重庆将第一被告人无期,将第二被告人死刑,似乎该判决是属李庄所赐,显然是在羞辱李庄。

 李庄和龚刚模有一个区别,就是李庄认罪但是耍滑头,不满意就就大怒,龚刚模则是认罪之后,见检察官依然指控其所有犯罪行为,让其察觉可能死刑后,表示自己难以接受公诉人的说法,但姿态柔软委屈。

 李庄身上缺乏一种对司法的尊重和敬意,这是其量刑较重的原因,而龚刚模对司法有足够的尊重,则其死刑得以解脱。

 审判长解释说,也就是说,即使没有任何立功情节,从龚刚模的犯罪事实来看,也不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

从上述意见来看,判决书对龚刚模的认定上以综合考虑这样一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将其量刑确定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是法官之手将同情给予了龚刚模。

 樊奇杭虽然和龚刚模一样需要为黑社会组织犯罪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判决书并未就此认为对此应当和龚刚模一样也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是接着继续认定其他犯罪行为,在论述其为累犯后,决定量刑为死刑,立即执行。

 严格来说,龚刚模和樊奇杭可以都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但是却在表述上对龚刚模格外开恩,并将龚刚模和樊奇杭做不同形式的表述,做到了因人而异。

由于因人而异,所以我们觉得龚刚模是因为李庄,不但有了立功后判决为无期徒刑,实际还因为李庄直接从死亡线上逃离为死缓,这实际也让樊奇杭显得被从重了。

樊奇杭为什么没有这样幸运呢?作为这个问题,我不便继续讨论,但是其辩护律师朱明勇估计会很尴尬,无法面对被告人本人以及亲属的质疑。

很多律师就是一张嘴,除了会漫骂司法和法官之外无其他本事,对于法官的过错或者过失津津乐道,似乎如此就显得自己比法官水平高,这是一种非常变态和病态的心理。

斗争,是一种需要,并非一种必须。

李庄对于任何法官都有一种娱乐和玩耍的心理动机,高高在法官之上,这实际是非常有害的。

 梦里不知身是客,一响贪欢。

很多被告人和律师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角色,错将法官当作仇人,要投诉和羞辱法官。

很多被告人都将汴京当作东京,还耍着自家的性子。

李庄的一些做法实际是让法官愿意和他人站在一起,而龚刚模的软弱可欺以及委曲求全则让法官对其怜爱有加。

即便法官帮不上一个律师或者被告人,但是其加害一个律师或者被告人则相对更为容易,这样简单的道理却被很多被告人或者律师忘记。

当然,在李庄案的判决书中我们也发现因为痛恨李庄而在罪状中将很多对律师的不满都表现出来了,将一些值得探讨的辩护技巧都作为犯罪行为认定了,这实际也是李庄以及辩护律师过度对抗造成的危害后果。

 从龚刚模案和李庄案看来,法官和律师互相敌视对抗的危害后果,那就是司法丧失其公信力,律师和法官都是受害者。

我们需要重新尊重司法,并尊重法官,那些一味漫骂司法的律师同行要当闭上你们的臭嘴,先检讨律师业自身的行为,先问问你是否愿意尊重法官。

我们先尊重司法,并尊重法官,我们相信尊重法官后,法官也会给一些善良、公正的律师以善意。

我们前往法院,不是检查法官工作,也不是暗访法官,我们解决的是被告人的事宜,不是让法官和律师结仇而来。

我们的眼中应当是为被告人辩护,不是投诉和攻击法官,以此为李庄案的悲剧总结教训。

    

作者:[法治进行时雷海军律师] 分类:[杂文] 时间:[19:57:24]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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